蚌埠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法律援助案件
指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司通〔2020〕11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经研究,现将新修订的《蚌埠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蚌埠市司法局
2020年3月2日
蚌埠市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依据《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优质、便捷的原则,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特殊案件是指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数多于3人、案件距诉讼时效届满不足7日的及其他经法律援助机构会议讨论后决定为特殊案件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安排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援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行机构选任与受援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对于受援人提出“点援”要求的,原则上在各法援机构所对接的律师事务所和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内进行,超出对接范围的应报请市法援中心批准。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案件指派的工作人员根据既定规则分类进行指派,并报经法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无权指派。
援助案件除特殊案件和经批准可以由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外,应当按照民事类(含行政、鉴定、公证)、刑事类分别指派。民事类案件由对接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承办机构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推荐适合的承办人员承办,并将承办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法援机构。承办机构推荐的承办人员存在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和其他问题的,法援机构有权要求承办机构重新安排。
刑事类案件按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名单,轮流指派刑辩团的律师承办,没有刑辩团的法援机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指派。
法律援助特殊案件由指派人员提出指派意见后,经法律援助机构讨论后决定。特殊案件指派超出对接律所和刑辩团范围的,应报告市法援中心,由市法援中心统一协调。
第六条坚持均衡指派原则,每位承办人员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特殊案件除外)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件;承办案件被评优秀案件的律师,可以酌情放宽。承办人员较少的怀远、五河、固镇法援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放宽承办人员办案数量。
第七条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案件,须经法律援助机构研究,并报主管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承办。
第八条针对五河和固镇律师资源紧缺的现状,建立全市律师承办法援案件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市区律师承办五河和固镇的法律援助案件。五河县和固镇县法援机构可以在市区律师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第九条各承办机构在接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后,应在两天内落实承办人,并将承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反馈给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完成案件的网上接收等操作规程。
第十条法援机构选任或者受援人自主选择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查证核实有无利益冲突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同一案件中既有受援助被告人又有受援助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时,应当分别向不同的承办机构指派。承办机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已经接受同案一名被告人或被害人委托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其他承办机构指派。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请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指派对接外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
(一)承办机构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
(二)辖区内无合适承办机构和人员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当事人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指引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承办人员应当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立卷,并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否则视为逾期。逾期应当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扣除相应案补。
第十四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记录在案,纳入是否再次指派案件和吸收进入法律援助专业队伍的衡量依据。市法援中心联合市律管部门定期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承办人进行通报批评。有违反《律师法》情形的,交由律师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或多次拒不接受法援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履行职责,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或因承办人原因导致案件被迫终止;
(三)接受指派后擅自将援助案件转交其他承办人办理;
(四)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
(五)长期拒不结案或拒绝按规定结案立卷;
(六)经法援机构质量评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
(七)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尽职或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施行,2017年6月印发的原案件指派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