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
蚌公资〔2025〕15号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府法领办函〔2023〕1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工作实际,蚌埠市公共资源局重新修订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36项,其中招标投标领域21项、政府采购领域11项、拍卖领域4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批、第二批)同时废止。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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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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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 情形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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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项目已经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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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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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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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经发出邀约招标文件,在组织开标前终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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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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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2.具备改正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3.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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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经发出邀约招标文件,在组织开标前终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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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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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2.具备改正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3.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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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项目尚未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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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项目已经开工,及时纠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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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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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经开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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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已经发出邀约招标文件,在组织开标前终止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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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已组织评标或者签订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约定事项。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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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已履行合同约定事项;2.具备改正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3.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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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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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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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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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3.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在开标前发现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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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在开标后但在开工前发现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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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在开工后发现的;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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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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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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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2.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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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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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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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2.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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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从轻情形 |
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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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未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点五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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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未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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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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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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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2.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4.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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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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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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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2.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4.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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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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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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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2.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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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从轻情形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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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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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但未对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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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且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后果,情节严重的;2.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
中标无效;对招标代理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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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从轻情形 |
未影响中标结果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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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中标结果,但中标人不是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处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的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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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影响中标结果,且中标人为该违法行为的受益人的。 |
中标无效;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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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重大后果,情节严重的;3.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 |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禁止其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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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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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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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没收收受的财物,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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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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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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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2.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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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公正、不客观履行评标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从轻情形 |
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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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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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其他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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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情形 |
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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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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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3年内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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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从轻情形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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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但又不属于从重情形的。 |
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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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以行贿谋取中标的;2.3年内串通投标2次以上的;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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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从轻情形 |
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次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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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3年内2次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
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点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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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
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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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二)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三)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四)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五)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六)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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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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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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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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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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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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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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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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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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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1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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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2倍、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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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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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其中罚款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罚款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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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其中罚款金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罚款金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的,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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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
处以采购金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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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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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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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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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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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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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影响中标、成交结果;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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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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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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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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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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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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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影响中标、成交结果;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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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确倾向性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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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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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影响中标、成交结果;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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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从轻情形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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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1.三年内两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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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形 |
1.三年内多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影响中标、成交结果;4.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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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且未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拍卖佣金一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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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且损害了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一至二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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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
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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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
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三至四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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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已因本条受过行政处罚的 |
给予警告,处以拍卖佣金四至五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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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竞得且未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处以成交价1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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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竞得且损害了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处以成交价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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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
处以成交价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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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 |
处以成交价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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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处以最高应价10%至2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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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处以最高应价20%至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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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损害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处以最高应价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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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处以最高应价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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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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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2.三年内两次违反本条规定,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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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两次违反本条规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至80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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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较大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8000元至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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