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还贷压力,更好地服务缴存职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通知如下:
一、放宽购房提取时限
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5年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网签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其他类型住房的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购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支持父母子女共济还贷提取
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还贷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帮助还贷,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提取当日前 12 个月实际还贷本息额。
三、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年可提取一次,在取得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提出申请,本人及配偶提取额不超过住房物业费发票记载的总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支持缴纳契税提取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契税。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凭证记载的金额。
五、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
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
六、支持适老化改造
缴存人父母有年龄超过70周岁(含)的,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父母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额不超过5万元。
七、简化贷款业务收入核定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家庭收入可以缴存基数作为认定依据。若职工及配偶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家庭收入可按照双方缴存基数之和认定;若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账户已封存,可以缴存公积金一方的缴存基数认定,同时结合配偶收入证明和银行工资流水等材料综合评估还款能力。对于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根据其近6个月的缴存基数,并参考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等,确定收入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资金出现流动性不足等情况时,适时调整并另行通知。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