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蚌埠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蚌埠市曙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位于龙子湖区李楼乡贾庵村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不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5.1和8.1.5.2之规定,现经省公安厅危险物品公共安全专家组复核,蚌埠市公安局依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公办〔2022〕42号),拟依法撤销蚌埠市曙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四级),并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蚌埠市曙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正式撤销,如有异议,请与蚌埠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联系,联系人:姚进、蒲魁,联系电话:0552-2089057。
附件:
关于蚌埠市曙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复核意见.pdf
蚌埠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