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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8/18 7.2k 阅读 498 点赞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人社发〔2024〕2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

现将《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岗位管理制度在吸引、留住、用好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事业单位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为引进、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经批准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本细则所称引进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或调动方式从外省、市进入我市事业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因事业发展急需聘用更高等级岗位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二)特设岗位一般应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健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

(三)特设岗位设置及管理坚持从严控制、择优聘用、人岗合一、期满岗消。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中有空缺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二、设置条件和数量等级

(四)事业单位拟引进、聘用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 确需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市级及以上层次的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取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教育教学、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且在本行业、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才;

4.列入市级主管部门紧缺人才目录或能够填补我市专业领域空白的专业人才,其中教育人才须达到《蚌埠市引进和培养教育人才实施办法》中的B类人才的条件,医疗卫生人才须达到《蚌埠市引进和培养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中的B类人才的条件;

5.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的。

(五)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需突出重点、保障急需、控制总量。特设岗位按照事业单位现有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10% 上线设置,原则上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 且数量最多不超过50个。也可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进行统筹,若主管部门统筹后仍无法设置出岗位的,也可向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请,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全市可核定特设岗位内统筹使用。

(六)在科研院所建立特设岗位激励机制。对新入选国家重点建设或新承担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平台)的事业单位,可按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3%另行增设特设岗位。激励机制所增加的岗位结构比例不重复增加。

(七)市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一般应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技推广机构等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特设岗位设置的具体等级一般应根据岗位需要确定。

(八)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高于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应常设岗位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其任职条件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等级特设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 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办理。

三、设置程序和权限

(九)特设岗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置和使用:

1.申请。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明确工作任务、设置理由、拟设置的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填写《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见附件1)。

2.审核。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评议。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应对拟设置的特设岗位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备案。市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区)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实施。备案程序完成后,事业单位应尽快按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十)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人员聘用、待遇和考核

(十一)事业单位引进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聘用合同一般应明确岗位聘期、职责任务、考核办法、薪酬分配、聘期内转岗或解聘、聘期届满后处置办法等内容。

(十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备案和聘任,不受本单位常设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可在沿用原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变更书,进一步明确其特设岗位目标责任,执行特设岗位相应薪酬待遇。特设岗位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或省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的,可根据任务期限设置聘期,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且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聘用期限最多延长一个聘期。

(十三)其他人员聘用期满且考核优秀的,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可以延长一个聘期。

(十四)事业单位应按特设岗位具体等级确定所聘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对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按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各县(区)按分级管理原则自行研究确定绩效工资核定办法。

(十五)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 续聘、解聘及转为常设岗位的重要依据。

五、岗位核销

(十六)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的,事业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填报《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核销备案表》(见附件2),报请核销岗位。

(十七)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出现空缺的,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应转聘至常设岗位,变更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相应常设岗位无空缺,但总体有空缺岗位,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经与单位协商一致,聘期届满后,可参与本单位竞聘上岗,聘至相应常设岗位。特设岗位聘期可与常设岗位聘期合并计算。

(十八)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回归常设岗位管理。

六、管理监督

(十九)各级事业单位要落实以用为本,发挥特设岗位制度优势,将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作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合理设置和使用特设岗位, 充分调动特设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当其用。

(二十)各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定期检查特设岗位执行使用情况。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情形,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紧缺人才目录,报市人社局备案。

 七、其他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蚌埠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经费

形式

机构

规格

编制

数量

实有

人数

专技岗位数量

专技岗位人数

已核准

特设岗位数量

主系列

常设专技岗位名称

主系列

常设专技岗位数量

申报后特设岗位占主系列常设专技岗位百分比

二、申报特设岗位情况

申报特设岗位名称

申报特设岗位等级及数量

同等级

常设岗位数量

同等级

常设岗位已聘人数

特设岗位工作任务

特设岗位设置理由

特设岗位设置期限

开始时间: 年 月;结束时间 年 月。

三、特设岗位拟聘用人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学位及取得

时间

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

原单位及聘用岗位等级

拟聘特设岗位等级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审核备案意见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人社局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蚌埠市人社局

意 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需正反打印,一式四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县(市、区)人社局、蚌埠市人社局各备存一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