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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1/10 1.2w 阅读 395 点赞

关于印发《蚌埠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548


各有关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1110日  


蚌埠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 号)及金融担保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文件约定可以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管理,包括对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互联网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为委托人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数据电文是指国家规定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是指交易项目允许使用电子保函的招标人、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及提供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的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和金融机构。

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是指经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同意,通过市场化运营保函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子保函业务系统,并为金融机构和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申请、开具、传输、验真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经营电子保函业务,通过第三方保函平台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

第二章招标人管理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与现金、转账、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选择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投标人选择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责令纠正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投标人管理

第六条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已对接的金融机构开具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保函。

(一)担保费用不是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的;

(二)电子保函项目信息与投标项目不是单一对应的;

(三)以通用保函替代具体项目保函或以多项目保函替代单项目保函。

为确保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开具时间不影响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首次进行注册认证、数字证书办理及开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等业务所需时间。

因投标人未充分评估各项业务办理时间而影响其投标活动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人的开函申请资料准备不当导致开函时间延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人自身问题导致金融机构无法为其开具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选择招标人允许的其他保证金缴纳方式。

第十条投标人在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有效期应比投标有效期长30天,招标人如因项目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继续参与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同步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同意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的,投标无效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章第三方保函平台管理

第十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通过公开竞价,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确定。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经营期间应确保保函业务相关经营许可合法有效,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保密和应急处理制度,配备保函平台运营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稳定的运营团队,电子保函业务系统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第十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要求:

(一)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实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对接所需的系统开发、升级及运维工作,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二)确保其系统稳定运行,提供高效、便捷的电子保函服务,制定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应急响应办法,因第三方保函平台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的,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定免责情形造成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不承担故障责任,但应尽快恢复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

(三)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公平、公正对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负责对接入金融机构的管理,核实接入的金融机构资质、许可、赔付能力等情况,确保符合本办法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如违反上述要求,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负有连带责任。

(四)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技术规范,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与同步技术,确保与交易平台交互的电子保函数据具备真实性、有效性与及时性。实现在开标前投标人能够查询本单位开具的电子保函,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能实时、准确地查询和验真电子保函。

(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对在运营中获取的各类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用于与本业务无关的任何用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报送业务运行数据、统计分析报告,配合监管工作。

第十因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的原因导致投标人废标的,应由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相应后果,具体由投标人和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确定补偿方案。

第五章金融机构管理

第十与第三方保函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须实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信息加密传输和在项目信息保密下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

第十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及接入技术规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受理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通过第三方保函平台向交易平台推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数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在线验真、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等服务。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因平台对接而发生的相关硬件、软件、通讯、网络服务及其他方面的相关费用。

第十金融机构应保证所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与线下纸质文档盖章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下载功能,供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

第十金融机构必须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需求响应与快速处理等服务,确保及时响应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理赔申请等需求。

第十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合理评估办理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所需成本,按照与第三方保函平台签订商业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一项目一保函,不得开具通用保函,其开具的项目保函担保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保险保单文本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许可,同时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格式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十电子保函有效期内,金融机构不得解除担保。投标人因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书面理赔通知,金融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先行赔付。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赔付的,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应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暂停金融机构开函服务。

第二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返点、回扣、佣金等不当手段拉取开函业务,一经发现,第一次暂停其3个月在第三方保函平台开函服务,第二次暂停其6个月在第三方保函平台开函服务,第三次视为违约,取消合作,且不得参与下一轮电子保函金融机构的征集。

第二十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在第三方保函平台开函服务资格。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金融机构系统存在风险未及时告知,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及银保监政策条例的;

(五)拒绝赔付或一年内超过2次逾期赔付的;

(六)未及时延长保函有效期,影响投标人参与项目的;

(七)开具保函未验证投标人基本账户,担保费用不是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的;

(八)因金融机构的原因,评审中保函验证失败;

(九)以通用保函替代具体项目保函或以多项目保函替代单项目保函。

第二十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电子保函不能正常开具、评审验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第三方保函平台反馈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妥善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对项目招标活动的影响。

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投标人废标的,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后果,具体由投标人和金融机构确定补偿方案。

第二十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息保密工作,依法承担泄密责任。

第二十金融机构因第三方保函平台原因导致的违约,可向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追偿,但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不限于因第三方保函平台未按约定传输理赔信息及状态等任何原因。

第二十暂停开函服务的金融机构对在交易平台上已受理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订单、以及已开具的在保状态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仍需提供金融服务并承负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六章交易平台管理

第二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的管理。第三方保函平台应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电子投标保函服务运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各项数据统计、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等。

在电子保函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所有数据,其所有权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第三方保函平台运营机构和金融机构须按要求提供数据接口。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获取、存储、加工、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该数据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条第三方保函平台违反本办法及合作协议开展经营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视情况暂停服务,直至终止合作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开具的业务关联问题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关联责任。

第七章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管理

第三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其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的管理。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须履行运维职责,负责交易平台自身及相关附属系统(不包括第三方保函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升级与安全防护,确保项目交易、开标、评标等核心业务流程不间断稳定运行。

第三十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须管理与维护对接通道,负责交易平台与第三方保函平台之间的数据接口的开发、维护与管理,确保该对接通道的畅通、安全与数据加密传输,为电子保函信息在交易环节的实时、准确调用提供技术保障。

第三十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须履行平台监控与报告职责,对第三方保函平台接入状态的稳定性、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对接异常、数据不一致或服务中断等情况时,应及时解决问题,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因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的原因导致投标人废标的,应由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承担相应后果,具体由投标人和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十交易平台系统运维商须严守安全与保密要求,承担交易平台自身的数据安全与保密责任,严禁泄露在运维服务中接触到的任何敏感信息。未经许可,不得超范围使用或擅自对外提供平台业务数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县公共资源交易参照执行,原《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蚌公资〔202126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