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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7/22 1.6w 阅读 71 点赞

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535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722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修复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主体是指进入蚌埠市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转让方。

第四条市、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和披露,并负责建立竞争主体不良行为档案,市、县信用行为共用共享。

第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附件。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发现竞争主体存在不良行为,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将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认定后,形成不良行为认定书并同步进行信息披露,不良行为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记入档案。

第八条竞争主体对信用扣分分值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介披露。不良行为最短披露期为三个月。

第十条争主体不良行为披露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月。其中,记分达5分(含)不满10分(不含)的,披露期为三个月;记分达到10分(含)不满20分(不含)的,披露期为六个月;记分达到20分(含)以上的,披露期为十二个月。

在披露期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采取累加记分。如竞争主体在披露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以最后一次不良行为发生时间重新计算披露期。

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发生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应加强整改,整改合格且已达到最短披露期的,填写《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并附相关整改材料,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申请不良行为修复。

第十二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共享机制,不良行为结果作为竞争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项目实施主体在拟制交易文件时,可以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并载明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披露和修复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2.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

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附件1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表

竞争主体名称(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参与项目

名称(编号)

不良记录情形

(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填写)

事实经过

简 述

(可附证据材料)

填报人员

(签名)

年月日

填报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监管部门

核准情况

承办科室:(盖章)

年月日

领导:(签名)

年月日

监管部门

认定、公示情况

承办科室:(盖章)

年月日

领导:(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若填报人员无单位的,则“填报单位”栏无需盖章。

附件2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个人)名称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

不良行为

申请单位(

个人)整改情况及成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整改情况及成效:

(后附佐证材料,共 页)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监管部门

承办科室核实情况及意见

                     (承办科室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分管领导

意见

签名:                 

日期: 年    月  

备注


附件3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

序号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记分标准

一般不良行为

BT-001

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开标程序,扰乱开标秩序,干扰开标正常进行的

3

BT-00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其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帐户转出的

3

BT-003

明知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仍参加投标的

5

BT-004

明知其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仍参与投标的

5

BT-005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的

5

BT-006

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投诉举报,通过信访、热线等平台进行恶意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经查被认定不属实的

5

BT-007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5

BT-008

威胁、恐吓评标专家,干扰或破坏评标工作的

7

BT-009

威胁、恐吓或以其他手段阻止他人投标的

7

BT-010

在开标前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7

BT-011

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成交)人资格,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定标候选人资格的

7

BT-012

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竞争主体文件资料或企业名称、公章信息等信息,未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5

BT-013

中标后不及时足额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但能够主动改正或承担相应责任,并取得招标人谅解的

5

BT-014

在标后履约检查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在岗而未在岗履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每人/次扣3

BT-015

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或案件查办的

7

BT-016

不按要求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

10

BT-017

拒绝接受监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追缴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的

10

BT-018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竞争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

5

较重不良行为

BT-019

配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实施虚假招标的

15

BT-020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15

BT-021

投标人弄虚作假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15

BT-02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

15

BT-02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5

BT-02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5

BT-025

提供虚假的业绩

15

BT-026

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其他情形

15

BT-02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5

BT-028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5

BT-029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竞争主体放弃投标或中标

15

BT-030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争主体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5

BT-031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5

BT-032

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5

BT-033

视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15

BT-03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5

BT-03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5

BT-03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5

BT-03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

BT-03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

BT-039

法律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5

BT-040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

15

BT-041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

BT-042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5

BT-04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5

BT-044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5

BT-045

法律规定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且经核实属实的

15

BT-046

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

15

BT-047

不依法进行异议、投诉、举报,通过信访、信箱、热线、网站留言等平台或者就同一事项多头反映,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15

BT-048

对已查明的事实不接受、反复投诉、多处投诉,干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15

BT-049

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作伪证或者不配合调查、约谈的

15

BT-050

威胁、恐吓办案人员的

15

BT-051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举报6个月内累计超过2次(含2次)、12个月内超过3次(含3次)

15

BT-052

中标违约

中标后无正理由放弃中标项目

15

BT-053

中标后拒绝签订、履行合同

15

BT-054

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5

BT-055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15

BT-056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5

BT-057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

15

BT-058

中标后在施工现场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内容

15

BT-05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中标违约情形

15

BT-060

对标后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经督促整改未按期整改的

15

BT-061

履约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

15

BT-062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竞争主体的较严重不良行为

12

严重不良行为

BT-063

投标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20

BT-064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20

BT-065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0

BT-066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0

BT-067

投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

以行贿谋取中标

20

BT-068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20

BT-069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0

BT-070

为招标人提供或编制招标文件等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0

BT-071

围标、串标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

20

BT-072

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20

BT-073

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20

BT-074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竞争主体的严重不良行为

20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

序号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记分标准

一般不良行为

BC-001

未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或未参与投标等采购环节而对采购活动提出质疑的

3

BC-002

不具备采购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而进行质疑、投诉、举报等

5

BC-003

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验收书的

5

BC-004

招标采购文件未约定仍用生产商业绩(或他人业绩)代替参与投标的

5

BC-005

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投诉举报,通过信访、热线等平台进行恶意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经查被认定不属实的

5

BC-006

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指标参数虚假或者夸大响应,或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列出的指标参数被修改或响应,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真实的

BC-007

中标后未能按投标(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说明书、提货单、制造证明等

7

BC-008

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且无法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属实的

7

BC-009

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0

BC-010

违反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10

BC-011

违反协议分包非主体工程,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拆箱或分包的

10

BC-012

合同履约中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10

BC-013

无正当理由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场地、货物、原材料、产品、部件等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响应)文件承诺履约的

10

BC-014

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交货延误、履约不全、偷工减料等

10

BC-015

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场地、货物、原材料、产品、部件等

10

BC-016

在一个合同周期内,产品或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以上整改未解决的

10

BC-017

不满足中标要求导致无法签订合同或签订延期的

10

BC-018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竞争主体的一般不良行为

10

较重不良行为

BC-019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5

BC-020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5

BC-021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5

BC-022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5

BC-023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15

BC-024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5

BC-025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5

BC-026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举报的

15

BC-027

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举报,通过信访、信箱、热线、网站留言等平台或者就同一事项多头反映,干扰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

15

BC-028

属于供应商恶意串通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

BC-029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15

BC-030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5

BC-031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5

BC-032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15

BC-033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15

BC-034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5

BC-035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的其他情形

15

BC-036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5

BC-037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5

BC-038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5

BC-039

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的

15

BC-040

不同竞争主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15

BC-041

不同竞争主体的造价锁号一致的

15

BC-042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或者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的(招标文件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5

BC-043

存在串通投标或视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且经核实属实的

15

BC-044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15

BC-045

履约项目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5

BC-046

履约期满后,拒绝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项目成果或拒绝移交新中标单位的

15

BC-047

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15

BC-048

不配合采购人管理或履约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的

15

BC-049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向买方提价,或以不正当手段增加供货分额,或以不正当理由拖延工程结算的

15

BC-050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供应商较严重不良行为的

15

严重不良行为

BC-051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项目缺陷、质量事故或者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20

BC-052

采购项目围标、串标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

20

BC-053

供应商存在3年内2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20

BC-054

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0

BC-055

其他依法依规应列为供应商的严重不良行为

20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