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
入职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民〔2024〕105号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33号)、《蚌埠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蚌政办〔2018〕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4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护理工作,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确保养老护理员队伍“稳心留根”,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根据《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33号)、《蚌埠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蚌政办〔2018〕3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44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申请入职奖补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所辖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对新入职养老机构且专职在一线护理岗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申领入职奖补。
上述工作人员在公办养老机构(含农村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补贴申报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工作年限截至申请补贴当年的8月31日。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入职养老机构且专职在一线护理岗工作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历年享受过入职奖补人员不得重复申报),非一线护理岗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需与我市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向所供职养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附件1,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三)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学历证书及相关学历认证(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机构签订的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原件1份(核验),复印件2份)。
第五条入职奖补标准
(一)中专学历给予入职奖补10000元、大专学历给予入职奖补15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给予入职奖补25000元;
(二)入职奖补分三次发放,入职满1年、2年、3年,分别发放30%、30%、40%。期间在养老机构专职从事一线护理岗工作人员,可在本市范围内跨机构享受入职奖补政策,享受补贴年限合计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县区备案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每年9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通过其目前供职的养老机构向该机构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养老机构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本机构养老从业人员提交的《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
第七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当年入职奖补的审核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可使用信息化手段对审核情况进行比对,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结果意见,审核通过的名单应在县(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于9月30日前通过养老机构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公示期内,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评审结果向所辖民政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养老机构或申请人。县(区)民政部门做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九条市辖区民政部门应在10月30日前将签署区级民政审核意见的人员名单提交市级民政部门申报当年入职奖补资金。
第十条市辖区所需入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解决,各县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安排解决;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申请补贴当年的12月31日前,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在补贴资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可视情抽查申报、审核、发放资料。
第十二条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入职奖补归档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完整保留申请审核表、资金拨付审核表及其所有申请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不按规定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养老机构获得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的资格,依据《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相关事项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入职奖补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市级备案养老机构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的申报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负责审核,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相关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
附件: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附件
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
民族 |
学历 |
从事 岗位 |
||||
|
资格证书 |
||||||
|
颁发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 |
||||||
|
单位 地址 |
工作 年限 |
|||||
|
单位 办公电话 |
个人 手机号码 |
|||||
|
个人 工作 简历 |
||||||
信用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及所附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蚌埠市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入职奖补暂行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 现任职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县(区) 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签名: (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