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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28 8.1k 阅读 292 点赞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

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人社发〔20241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外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补充工伤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4号)精神,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负担,加快建立我市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现将《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28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部门指导、商业保险承办、企业自愿参保、保障全面有力的新型惠企便民多层次保障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第二条补充工伤保险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收缴,实行统收统支,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缴费标准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用工、实习单位) 可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纳补充工伤保险。

1.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

3.基层快递网点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5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5.年满16周岁,有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6.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参加职业伤害保险。

1.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7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

3.在校实习生或临时务工的学生;

4.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5.其他暂无法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人员。

第五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具体缴费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9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1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缴费标准见《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赔付项目标准》(附件1)

第六条暂未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险,可选择按标准45//月或60//月缴费(详见附件2、附件3)。各类用人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加盟、承揽、分包、劳务合作单位,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标准缴纳。

第三章参保流程

第七条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保险人为商业保险机构。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投保人,可为新业态从业人员个人或其服务的平台企业及所属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八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其中,行业或系统性单位,集团本部和分支机构可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整体在集团本部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新业态从业人员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也可在其服务的平台企业或所属行业协会所在地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第九条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为用人单位提供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参保通道,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收缴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存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发生正常增加或减少的,投保人可申请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补缴或退还补充工伤保险费。

第四章赔付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投保人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由补充工伤保险按规定赔付相关待遇项目。

1.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享受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工残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亡抚慰金等。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2.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身故赔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助金、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住院补贴等。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23

第五章赔付情形和鉴定规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如下情形确认赔付:

1.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工伤事故、患职业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依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给予赔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不再进行赔付情形认定。

2.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赔付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3.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上述12情形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赔付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可委托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16180-2014劳动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执行。委托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核算。

第六章经办及监管

第十四条具体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实行协议管理。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较为完整的机构网点设置;有较强的事故查勘能力,能够满足工伤保险查勘工作;最近一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偿付能力、风险评级、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和经营风险的,将被责令退出承保业务,并按照《承办协议》追责。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及个人可以在市县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网点进行办理,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具体经办网点另行公告。

第十七条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因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协议和商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下落不明等情形,应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置决定书或证明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保险待遇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确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人社秘〔202213号)、《印发<关于完善蚌埠市补充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蚌人社发〔202312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2.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方案一

3.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方案二

附件1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1-1)

缴费标准

赔付项目

责任描述

伤残等级

待遇标准

企事业单位

建筑工程行业

一类行业:7元/人/月

二类行业:9元/人/月

三类行业:10元/人/月

四类行业:11元/人/月

五类行业:14元/人/月

六类行业:17元/人/月

七类行业:21元/人/月

八类行业:25元/人/月

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

2.工程造价

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

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

4.工程造价

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

经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职工,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级

4.8万元

二级

4万元

三级

3.2万元

四级

3万元

五级

2.2万元

六级

2万元

七级

1.2万元

八级

1万元

九级

0.6万元

十级

0.3万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

经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的职工,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补偿金。由承保商业保险按照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

一级

4.8万元

二级

4万元

三级

3.2万元

四级

3万元

五级

2.2万元

六级

2万元

七级

1.2万元

八级

1万元

九级

0.6万元

十级

0.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十级职工,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支付。

五级

10.8万元

六级

9.5万元

七级

5.4万元

八级

4万元

九级

2.7万元

十级

1.3万元

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1-2)

缴费标准

赔付项目

责任描述

伤残等级

待遇标准

企事业单位

建筑工程行业

一类行业:7元/人/月

二类行业:9元/人/月

三类行业:10元/人/月

四类行业:11元/人/月

五类行业:14元/人/月

六类行业:17元/人/月

七类行业:21元/人/月

八类行业:25元/人/月

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

2.工程造价.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

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

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一次性补偿金

经鉴定因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的,一级到六级的职工,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

一级

5万元

二级

4万元

三级

3.5万元

四级

3万元

五级

2.5万元

六级

2万元

一次性工残补偿金

经鉴定为工伤一级至十级职工,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定额补偿给工伤职工。

一级

5万元

二级

4.5万元

三级

4万元

四级

3.5万元

五级

2.5万元

六级

2万元

七级

1.2万元

八级

0.9万元

九级

0.6万元

十级

0.3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经鉴定为工伤五级至六级的职工采取定额补偿的方式支付。

五级

2.8万元

六级

1.8万元

一次性工亡抚慰金

因工伤亡,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给工亡职工家属或其受益人一次性工亡抚慰金。

--

10万元

备注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附件2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方案一

缴费标准

待遇项目

责任描述

残疾等级

赔付标准

45元/人/月

(540元/人/年)

一次性身故赔偿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身故

60万元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一级

20万元

二级

18万元

三级

16万元

四级

14万元

五级

12万元

六级

10万元

七级

8万元

八级

6万元

九级

4万元

十级

2万元

职业伤害医疗补助金

因职业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支出,扣除100元免赔后按85%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万元

附件3  

职业伤害保险缴费及赔付标准方案二

缴费标准

待遇项目

责任描述

残疾等级

赔付标准

60元/人/月(720元/人/年)

一次性身故补助金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

因上述原因身故、致残可享受对应保障待遇。

身故

90万元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一级

30万元

二级

27万元

三级

24万元

四级

21万元

五级

18万元

六级

15万元

七级

12万元

八级

9万元

九级

6万元

十级

3万元

住院补贴

200元/天,单次意外伤害住院限额90天,累计限额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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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