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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蚌埠市城市管理局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4/01/22 8.1k 阅读 516 点赞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蚌环秘〔20244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家门口”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现将《蚌埠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2024117日     

蚌埠市整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保障

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家门口”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整改成效的根本标准,精准、科学、依法实施专项行动,全面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到2024年底全市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投诉举报数量比2023年下降20%以上。同时,长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数量保持逐年稳步下降趋势。

二、工作步骤

() 排查梳理(202312月底前)各县、区对2023年以来辖区内所有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领域建立问题台账。

() 制定清单(20241月底前)各县、区根据问题台账,制定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进展工作清单(见附件),逐项明确整改措施、目标任务、责任单位、验收(监管)单位和完成时限。

() 集中整治(20242月至10)坚持集中整治与分类推进、“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施治、标本兼治,确保整改一个问题带动解决一类问题。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精准制定措施,立行立改、务求实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严格验收销号,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整治效果。

() 总结提升(202411月至12)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对全市面上问题、普遍性问题,查找制度规范漏洞和工作短板不足,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范和工作举措,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治理群众“家门口”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三、整治措施

() 开展露天焚烧异味问题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露天焚烧秸秆和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以法治规范倒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开展企业废气异味问题整治。重点整治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废塑料回收利用等小微企业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安装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产业集群废气综合整治,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重点排查毗邻居民区、工业生产与住宅混合的企业集群,通过加强溯源分析、立体监测等管控措施,对照《安徽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异味整治,打造“无异味”园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 开展涉水类异味问题整治。强化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排水管网设施,防止污水外溢产生异味。推广使用防臭效果更好的窨井盖等设施,减少异味扰民。临街商户、路边摊贩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要求收集或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应加强臭气治理,定期监测厂界臭气浓度,确保厂界臭气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当及时进行脱水和干化处理、转运到处置点。持续推动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完成年度县城建成区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开展垃圾类异味问题整治。生活垃圾中转站、收运站、集中收集点尽量做到垃圾当天转运,确实无法当天转运的,应当采取除臭措施,严禁乱堆乱放。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严防垃圾抛撒及渗滤液滴漏。建立完善“农户集中投放、服务企业收运、市县统一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依法打击偷倒偷埋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开展商业区及居住区异味问题整治。餐饮集中区、美食街及商铺、门店等应当规范建设污水、垃圾、油烟收集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完善厨余垃圾及其他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做到日产日清。生活污水、居民小区、商住楼物业管理单位污水全部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建立化粪池定期清掏制度,建立清掏台账,防止泄露满溢。(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开展畜禽养殖异味问题整治。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从动物饲料、圈舍环境、清粪方式和粪污收集处理等方面综合治理,减少和控制臭气。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是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并将整治情况作为检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标尺。市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的属地管理优势,妥善处理和化解整治工作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恶臭异味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 完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治理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监督管理,着力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不断提升整治工作成效。相关责任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现象,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整治”,积极主动完成整治工作任务。

() 加强考核监督。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按月通报,将其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有关内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群众参与度,为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整治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请市直有关部门于每月8日前汇总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问题整治进展工作清单(见附件)报市环委办。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