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制定《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扶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定命名的,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考核实施细则完成传承任务;
(二)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文化管理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资料;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高质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
(四)积极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五)积极参加文化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非遗项目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机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评审小组,对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1、拒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2、拒不参加本办法考核的;
3、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和奖励机制,以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第七条 传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正常传习活动,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八条 传承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相关传承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明显工作成效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市考核评审领导小组对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每年开展评估,评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经费发放。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组织
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核,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项目保存、传承、传播、研讨、交流等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市考核评审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质与传承能力及传承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市考核评审领导小组对通过考核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传承补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按考核分数百分比发放当年补助;对连续2年传承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相关责任与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根据《蚌埠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四章 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原则,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带徒授艺,培养新人。在评测年度内,代表性传承人带徒1人得10分,2人以上得15分,5人以上得20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在测评年度内,代表性传承人针对该项目开展传习活动(讲课、培训、演示等)全年累计2次以上得15分,4次以上得20分。应邀至其他地方授课(两课时以上)一次得5分。
(三)积极主动组织或应邀参加各类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展示、培训活动。在评测年度内,参加省级以上活动得20分/次;市级得15分/次;县(区)级得10分/次;县(区)级以下得5分/次。
(四)保存、提供非遗有关原始资料和实物,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保存、提供非遗项目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及工艺流程(照片、影像资料、书籍等)得10分;配合文化管理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包括照片、影像资料)得5分。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获得县(区)级以上奖项或创作出代表性作品得5分。
(六)能够及时向文化管理部门反映非遗项目保护情况得10分;能够主动提出非遗项目保护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得5分;未被采纳得3分。
第十七条 所有考核内容均须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作为支撑。
第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和补助发放标准: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二)考核得分在90-100分为优秀,全额发放传承人补助经费及补助经费10%奖励。
(三)考核得分在60-89分为合格,全额发放传承人补助经费。
(四)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按所得分数百分比发放传承人补助经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合格,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不再发放传承人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照本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