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高新区、经开区首批赋权清单的决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请相关区局于12月15日前将《赋权事项承办单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和《许可审批人员信息表》(附件3)报送至市局登记注册局。
联系人:徐小焕 电话:4125097,18055210576
电子信箱:mailto:1318655949@qq.combb315zcj@163.com。
附件:1、蚌埠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高新区、经开区首批赋权清单的决定》工作实施方案
2、赋权事项承办单位信息统计表
3、许可审批人员信息表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不立不破、分类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市赋权决定》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过渡期内全面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21年1月1日起由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承担相应审批职责。
二、赋权事项
《市赋权决定》明确现由市市场监管局审批的21个事项[其中: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属法定区级事权],分别赋权给各市高新区、市经开区行使,具体事项见附表1。
三、下放形式
此次赋权的审批事项,除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按照原运行方式不变外,其他事项下放形式均为委托。
四、重点工作
(一)明确承办单位、调整权力清单。协调对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明确赋权事项的承办单位,及时调整承办单位的权力清单。各承办单位结合实际配齐配强经办人员,确保赋权后的运行模式符合要求、方便群众办事。
(二)开设外网申报端口。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承办单位申请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增加相应的审批事项,同步更新办事指南,畅通外网申报端口。对全流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的事项,同步配置相应的审批工号。
(三)申请开设审批端口。对依托省以上审批系统办理的此次委托的21个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申请审批端口。
(四)印章刻制。
1.刻制“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统一编号后发至各承办单位,用于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
2.刻制“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并统一编号后发至各承办单位,用于相关备案事项的审批。
3.刻制“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确认专用章”并统一编号后发至各承办单位,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审批。
(五)人员培训。根据赋权事项经办人员到岗及审批系统开设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分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审批标准、流程,统一审批尺度,确保赋权后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其中,培训的组织工作由市局登记注册局负责,培训内容以相关科室(局)派员讲解为主。
(六)签订委托协议。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分别同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就此次赋权的事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发布赋权公告。提前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赋权通告,向社会公布赋权事项在各地办理的起始时间以及承办单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赋权事项下放实施后,市市场监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帮办窗口继续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帮办等便民措施。
对办件量较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项目设立一年过渡期。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权责范围内的申请事项,申请人在过渡期内,既可选择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也可选择到市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2022年1月1日起过渡期满后按照事权划分办理。
(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受委托单位应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严格规范赋权事项的审批过程,妥善保存审批档案;要把此次赋权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及时将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至审批部门,推动审批环节和监管环节的充分融合。
(九)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此次赋权事项的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公示”的原则执行,各承办单位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蚌埠”、“蚌埠信息公开网”上的公示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市场监管局审批事项赋权工作领导小组,市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人教科、法规科、食品生产科、食品流通科、餐饮服务科、药化科、医疗器械科、广告科、登记注册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人教科,上述科室(局)各明确1名联络员参与日常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此次赋权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各项审批权限行使机关的变动,使企业和群众及时了解办事路径。市局要在报纸、电视、市局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局微信平台上发布赋权公告。
(三)依法履行职责。对赋权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或变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增减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
(四)加强赋权监督。市局将加强对赋权审批事项的运行监督,对各承办单位审批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确保赋权审批事项顺利运行。
附表:1、市市场监管局审批事项赋权清单
2、市市场监管局审批事项赋权工作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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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序号 |
赋权事项 |
赋权区域 |
下放形式 |
审批系统 |
下放后用章 |
备注 |
|
1 |
企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除外)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 |
委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 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2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同上 |
委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子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 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
按照原运行方式不变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子项:普通合伙企业 |
||||
|
3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同上 |
按照原运行方 式不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4 |
食品经营许可(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高校食堂、3000平方米(含)以上特大型餐饮除外)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5 |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生产许可除外)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6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互联网 +质监”信息化平台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8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委托子项:药品经营审批 |
|
9 |
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10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11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1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13 |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
|
14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同上 |
委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 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
专用章原来发放过 |
|
1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确认专用章 |
|
|
16 |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清算组)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 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
|
17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
|
18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 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
|
19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
|
20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
|
21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同上 |
委托 |
安徽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 |
子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
按照原运行方式不变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
子项:普通合伙企业 |

![]() |
|
序 号 |
重点任务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明确承办单位、调整权力清单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迅速明确赋权事项的承办单位、及时调整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 |
登记注册局负责对接跟进 |
2020年 12月 20日 |
|
2 |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开设申报端口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承办单位就承接的赋权事项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开设申报端口,对全流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的事项,同步配置相应的审批工号。 |
登记注册局负责对接跟进 |
2020年 12月 20日 |
|
3 |
在省以上审批系统开设审批端口 |
对使用省以上审批系统的赋权事项,由市局统一为承办单位申请开设审批端口。 |
登记注册局牵头,相关科室配合。 |
2020年 12月 20日 |
|
4 |
印章刻制 |
刻制“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确认专用章”“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统一编号后发至各承办单位。 |
登记注册局牵头,办公室配合。 |
2020年 12月 20日 |
|
5 |
人员培训 |
及时汇总统计各承办单位的经办人员信息,分类开展人员培训。 |
培训组织工作由登记注册局负责,培训内容以相关科室(局)派员讲解为主。 |
2020年 12月下旬 |
|
6 |
签订委托协议 |
以市市场监管局名义分别同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就此次赋权的 16 个事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人教科牵头、法规科、登记注册局等相关科室配合。 |
2020年 12月 15日 |
|
7 |
发布赋权公告 |
提前在市局门户网站发布赋权公告,向社会公示赋权事项在各地的承办单位、起始时间、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事。 |
登记注册局牵头,科信科配合 |
2020年 12月中旬 |
|
8 |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各承办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开展。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各承办单位 |
持续推进 |
|
9 |
做好行政许可公示工作 |
按照“谁承办,谁公示”的原则执行,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蚌埠”、“蚌埠信息公开网”上的公示工作。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各承办单位 |
持续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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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赋权单位 |
市高新区、市经开区承办单位 |
分管领导 |
承办科室及办公电话 |
科室负责人及手机号码 |
电子信箱 |
|
1 |
企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市市场监管局 |
|||||
|
3 |
食品经营许可(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高校食堂、3000平方米(含)以上特大型餐饮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
|
4 |
食品生产许可(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白酒生产许可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
|
5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6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7 |
药品生产、经营、购用审批 |
市市场监管局 |
|||||
|
8 |
医疗毒性药品生产、收购、经营企业审批(生产企业除外) |
市市场监管局 |
|||||
|
9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0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2 |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3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4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5 |
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清算组)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6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7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8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1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市市场监管局 |
|||||
|
20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子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市市场监管局 |

![]() |
![]() |

|
审批环节 |
姓名 |
单位名称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
受理 |
|||||
|
安排计划 |
|||||
|
审核 |
|||||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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