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联系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普办,市人普办各工作组:
为加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管理,提升普查工作效率和普查数据质量,市人普办制定了《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联系制度》《人口普查数据审核流程及质量评比办法》《人口普查定期报告制度》《人口普查工作检查指导暂行规定》《人口普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7日
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人口普查工作上下联动,发挥市统计局的业务优势和协调作用,严格管控和提升普查数据质量,确保普查任务优质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将全市9个县区划分为5个联系片区,实行市统计局负责同志对口联系,检查、指导各联系片区提升普查数据质量。
第三条联系内容包括:监督联系片区人口普查数据弄虚作假问题;跟踪联系片区普查进度和查询纠错落实情况;检查联系片区的普查数据质量,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条联系方式可采取通讯联系或结合其他调研一并开展,必要时可采取专项调研形式进行检查。实地调研要落实“四不两直”要求,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如联系片区普查数据质量出现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同志按《蚌埠市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市统计局负责同志到联系片区检查指导工作,由市人普办后勤组做好相关保障。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人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市局领导联系片区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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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联系片区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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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文 |
怀远 |
谢贞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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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军 |
固镇、淮上 |
陈功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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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伟峰 |
五河、龙子湖 |
胡璠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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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欣 |
经开、蚌山 |
黄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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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新华 |
高新、禹会 |
尹兴乐 |
人口普查数据审核流程及质量评比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口普查数据审核流程,提供可量化、可比较的数据质量评比方式,提升全市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及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普办跟踪审核各县区直接报送到市人普办或通过普查数据采集平台报送的数据,对发现的疑似问题立即查询核实。
第三条市人普办汇总各县区报送的数据资料审核情况和平台数据审核情况,结合省人普办查询情况制作疑似问题查询单,提交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后发送各县区。
第四条各县区人普办收到疑似问题查询单后,要主动审核并查询本县区人口普查数据,组织专人逐一核实,按规范流程纠错,并于2日内向市人普办报送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市人普办对各县区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开展综合评分,具体工作由普查业务组负责。评分采用加减分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对在普查过程中有创新做法且成效突出的,予以加分;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扣分。评分结果作为人口普查评比依据。
第六条评分内容及分值
1.业务准备阶段(30分)
试点工作(10分):认真谋划人口普查试点工作,抓实抓好组织领导(2分)、部门协调(2分)、人员和物资保障(1分)、宣传动员(1分)、方案执行(1分)、细则实施和操作规程(1分)等各项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反映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2分)。
区域划分和绘图工作(5分):各级区域划分要与实际相符,严格做到界限明确,完整覆盖;建筑物标绘要完整准确;《普查小区图》绘制规范,边界明确,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两员”选调和培训工作(5分):“两员”人数按要求配备到位(3分);认真组织好“两员”业务培训,确保效果良好(2分)。
摸底工作(10分):认真开展入户摸底并编制《户主姓名底册》(5分),做好对摸底数据检查、审核和验收工作(5分)。
2.普查登记和复查阶段(50分)
登记工作(30分):认真做好入户登记工作,做到逐门逐户、逐人逐项采集普查对象信息(10分)。切实组织好普查对象自主填报工作,及时监控填报进度和数据质量(5分)。利用电子采集设备及时上报数据(5分)。认真检查、审核和验收登记数据并按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进展情况(5分),妥善解决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5分)。
复查工作(10分):认真组织自查、复查、数据比对工作,做好全面查疑补漏工作。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10分):认真配合市人普办做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3.其他专项工作(20分)
各县区人普办应当积极认真完成市人普办布置的各项工作,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
4.创新加分项
参照省人普办相关规定酌情给予加分。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疑似问题查询单
附件2:数据审核流程图
附件1
疑似问题查询单
查询项目:
查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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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小区代码 |
建筑物编号 |
户编号 |
人编号 |
疑似问题类型 |
指标1 |
指标2 |
… |
… |
核实情况 |
备注 |
附件2
数据审核流程图

人口普查定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各县区人口普查工作情况,强化工作联系协调,推进全市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2020年4月起,市人普办每月底发布下月工作要点,督促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各县区人普办要根据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时汇总报送所辖区域人口普查工作进展、举措、落实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
(一)2020年5月至8月实行旬报制度,各县区在每月4日、14日、24日报告工作情况。
(二)9月至12月实行周报制度,各县区在每周五17:00前报告工作情况。
(三)10月11日至11月30日实行日报制度,各县区在每日17:00前报告工作情况。
(四)报告时间如有调整,以相关通知为准。各县区如遇重大紧急或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情况。
三、报告方式
人口普查工作情况旬报和周报通过FTP方式报送文字材料。
四、报告要求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定期报告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确保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并做好信息汇总、处理和资料保管等工作。
(二)各县区要按照工作要点抓重点工作实施,报送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对没有完成的工作须说明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时限。
(三)市人普办及时汇总各县区报送的信息,定期编发简报,通报工作情况,并将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普查考核内容。
人口普查工作检查指导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推动全市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普查关键阶段和重点任务落实落细、执行到位、取得成效,提高人口普查总体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查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召开情况,出台文件部署人口普查工作情况。
2.机构组建情况。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建情况;各级人普办工作人员配备及集中办公情况,所需办公用房及设备配备情况。
3.经费和物资保障情况。人口普查工作经费、“两员”劳动报酬所需经费落实情况;电子采集设备PAD准备情况;普查物资准备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制定情况;普查试点及区域划分和地图绘制工作开展情况;“两员”选调及培训情况;部门数据收集整理情况;摸底登记、比对复查、编码情况。
5.宣传动员情况。人口普查宣传计划制定情况,以及宣传物资准备和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6.制度建立情况。人口普查各项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数据质量控制、工作例会、应急值班、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条检查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口普查准备阶段、入户登记阶段、比对复查阶段、事后质量抽查阶段,适时组织检查。
第四条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由市人普办负责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协调市统计局和县区普查机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对象为全市各级普查机构,检查可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法进行,详细了解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情况反馈
检查结束后,市人普办及时组织各检查组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检查地区。被检查地区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人普办。
第六条工作要求
1.坚持问题导向。紧盯普查关键阶段和重点环节,及时发现和指出被检查地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普查各项工作按时推进、高效落实。
2.从严追责通报。市人普办对检查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检查组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限时责令整改。对普查整体工作严重滞后、数据质量出现重大趋势性问题,严重影响全市普查整体工作成效的,上报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严明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要公道正派、担当负责,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人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为确保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安徽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蚌埠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精神,正确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应急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县区人普办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
二、突发事件的种类
(一)普查人员临时缺位,严重影响普查工作进展。如普查期间出现普查员生病或其他原因少数普查员不想继续参与普查工作等情况。
(二)普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事故。如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和其他突发性伤害事故等。
(三)入户登记过程中被调查对象拒不配合、阻碍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情况。
(四)普查终端及普查资料安全的预防应急措施。
(五)普查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
(一)普查人员不足的预防应急措施
配备机动普查员。各县区每个普查区要按“两员”总数的5%配备机动普查员,作为临时不能正常投入普查工作人员的补充;各乡级普查办可以对5%机动普查人员进行应急调配。机动普查员必须与正式普查员一样参加培训、摸底等工作。各普查区所聘请的“两员”应与县区普查办签订协议,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普查人员人身安全的预防应急措施
做好入户登记安全防护措施。各级普查机构应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用品,购买普查工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普查人员入户登记时, 对环境复杂或偏僻的村庄或晚上入户登记时,应安排两名以上普查员,要确保普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凡普查人员出现重大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查明事故原因,按事故类别依法处理,不得出现瞒报和弄虚作假行为。
(三)对入户登记拒访人员的普查应急措施
1.入户登记时,如普查对象不予配合,普查员应耐心向普查对象宣传人口普查政策,告知普查对象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果普查对象拒不配合或拒绝提供资料,普查员可暂时撤离,并及时报告村级普查小组。
2.村级普查小组组织人员上门登记,普查对象仍然不配合,村级普查小组及时报告乡级普查办,乡级普查办协调统计、公安执法人员上门进一步宣讲普查对象的责任和义务,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3.普查对象阻碍人口普查工作,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
(四)普查资料安全的预防应急措施
1.各级普查机构应落实普查物资存放的场所,并做好防雨、防火、防鼠、防虫、防盗等各项防范措施。普查物资的准备以及数据处理的PAD等设备都应留有适当的余量,以备不时之需。
2.乡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如有填写纸质普查表时,应及时将已普查登记完成的普查表送到指定的地点保管,做好交接登记,发生遗失普查表或泄露普查对象隐私的,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普查表和普查资料缺损,普查员使用的PAD普查设备遗失,要及时向乡级普查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各级普查机构要迅速调度,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4.普查员对采集的普查对象所有信息除运用于本次普查上报外,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因泄露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普查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1.做好“两员”公示。各县区普查办或乡级普查办要指导辖区各普查小区提前做好“两员”信息公示工作,各普查小区要将负责本小区的“两员”照片、手机号码和普查职责等信息在普查小区公示栏进行公示,便于普查小区普查对象知晓普查人员并予以工作配合,防范社会违法分子以普查为名实施违法活动。
2.做好普查舆情管控。各级普查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严守普查纪律。对社会上可能出现影响普查工作的负面信息,要及时进行舆情管控,必要时,组织人员在相关渠道做好宣传、解释,避免社会舆论的炒作带来更大危害。
四、报告程序
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本乡镇(街道)人普办汇报,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处置工作,本级能解决的在本级解决,本级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各级应急办在入户登记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通信畅通,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做好记录。对迟报、漏报、谎报、虚报、瞒报的突发事件,因延误而不利事件处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报告原则上应采用文字形式(纸介质或电子版均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口头报告,之后再上报文字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详情、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要素。对一时查不清楚的事件,要尽快逐级报告,不能隐瞒拖延。
发生突发事件,须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并跟踪上报后续有关情况。
各级普查办要相应成立应急机构,入户登记阶段,安排人员值班,公布应急办公电话。
附件:蚌埠市人口普查办应急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
蚌埠市人口普查办应急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 于伟峰 市统计局副局长、市人普办主任
副组长:丁 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谢贞敏 市人社科科长、市人普办副主任
胡璠亮 市执法监督室主任
成 员: 华长军 陈功懿 陈瑞银 黄莹莹包 金尹兴乐 代启瑞 各县区普查办主任
职 责: 负责对全市人普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及突发事件的登记、呈报等。
入户登记期间,应急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室设在市统计局人社科。
值班电话:0552—3127231,0552-3131708
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肃全市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保障普查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提升普查数据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行为。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三)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授意或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六)未按照普查方案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七)在人口普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造成数据质量受影响的。
(八)其他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一)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二)市人普办全体人员依据人口普查工作职责分工,因工作失误、方法失当、指导不力等原因,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负责相关责任。
(三)县区及其以下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据人口普查工作职责分工,对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行为负相关责任。
第四条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一)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达到《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法律责任认定标准的,按条例规定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工作中,有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行为的,且达不到《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法律责任认定标准的,按照市人普办《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联系制度》任务分工,由市统计局负责同志约谈对口联系片区有关人员,责成改进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三)市人普办全体人员因影响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取消年度考核个人优秀等次评选资格。市级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被国家、省人口普查机构查处并通报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人口普查牵头科室年度考核单位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普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