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农〔2018〕21号),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现将《蚌埠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遵照执行。
附件:《蚌埠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蚌埠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蚌埠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农〔2018〕21号),规范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管理,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主要指自然人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须在国家科技特派员网进行网络注册,
并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依托法人实体成立的,具备一定的条件,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创新
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组建与备案,旨在聚集和整合全市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农村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补齐我市农业
农村短板,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备案申报
第五条申报备案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依托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二年以上,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
人。
(二)与高校院所在涉农领域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
营基础,对地方农业农村经济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
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岗位职责清晰,服务流程规范。
(四)在站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其中,外
聘科技特派员一般不低于1/3。
(五)在站科技特派员被选派次数不超过2次。
(六)能够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运行提供必须的办公场地,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示范需求的条件,以及一定的
经费支持。
第六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围绕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
进站工作,提升产学研合作水平;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搭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加强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
第七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填写相
关申报材料,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上报。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必要时开展实地考
察,确定拟备案名单。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目标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站目标:
(一)围绕企业的主营业务或者特色产品,培育和引进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方式,形成一支相对
稳定的人才团队。
(二)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中试示范,提升技术支
撑能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三)统领企业科技管理工作,打通企业内部研发、采购、销售、财务、人力等各部门要素环节,建立制度,开展
培训,辅导创业,服务创新。
第九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绩效管理。市科技
局负责实施绩效目标设计,开展绩效评价,其绩效结果作为
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效果不佳、绩效评价不好、没有发挥作用
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消其资格。
第十 一 条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工作站平
稳有序运行。
(一)围绕工作站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工作站三年建设规划》,明确建站企业发展方向、三年建设规划以及年
度目标。
(二)规范工作站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定《工作站财务制度规范》,明确工作站可报销科目、费用报销标准、日常
报销流程。
(三)明确站内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程序,每年由工作站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科技特派员需求申请》和《科技特派员建议名单》,由县(区)科技局审核后,印发选派
文件。
(四)建立站内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制度,制定《科技特派员管理规范》,明确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时间、月工作计
划横道图、月总结计划完成情况。
(五)建立站内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标准,制定《科技特
派员服务规范》,明确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
服务流程。
(六)建立站内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反馈机制,制定《科技特派员评价规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评价指标,
由建站企业和服务对象共同打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蚌埠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