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五政办〔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五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内控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隐蔽工程交接、工程变更、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事项履行管理职责。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竣工决(结)算应及时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确保工作项目资料的完整。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审计机关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依法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计划项目管理。
审计部门应按照计划及时对报送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根据审计内容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项目报审计部门备案,作为审计部门制定审计计划及审计监督依据。
(二)对于合同价30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价款结算的审核,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并报县审计局备案登记,审计部门每年根据审计计划,结合审计工作实际采取抽查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于合同价3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原则上应及时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重点是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程序、施工管理过程、重大政策执行、招标控制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价款决(结)算结审核以及投资绩效情况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管理使用情况、各级政府投资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监管情况、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及其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资源,构建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系。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或本系统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价款决(结)审核、过程跟踪审核的,应签订审核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加强项目审核管理,确保审核质量。
第七条 建立审计监督联动协调机制,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相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予以落实整改。对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建设单位应据实调整。
(二)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强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财务活动监督,实施有效的财政财务管理。
(三)县发改、住建、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安全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包括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以及购置必要专用设备等审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的,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30日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相应工程价款高估冒算违约条款,当结算审减额超过约定比例时,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施工单位应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及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高估冒算违约金比例。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报告质量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本县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