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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07/27 3.9k 阅读 249 点赞

关于印发《蚌埠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文旅202075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市高新区、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切实发挥文化阵地服务为民作用,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夯实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蚌埠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726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

效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切实发挥文化阵地服务为民作用,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夯实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是基层重要思想文化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组织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第四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应当坚持对接需求、共建共享、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发挥教育、引领社会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达标建设。

第七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分馆作用,配合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馆开展好业务指导和辅导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政策宣传、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群众求美、求乐、求知、求富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根据当地群众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

  (三)指导居民自办文化,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四)建成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分馆,协助其开展流动文化服务,配送公共文化资源等公共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五)在县级公共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展群众阅读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六)维护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组织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七)协助农村电影放映员组织村民群众集中观赏电影。维修保养好广播电视器材设备。

  (八)在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九)协助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

  (十)协助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并错时开放,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2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城乡居民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提供条件。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指导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活动,着力引导村民自发开展群众文体活动。

第三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备3名以上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管好、用好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已配备公共财政补贴的文化协管员。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具有大专(或相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中心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工作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委托部门组织的相应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九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协管员培训不少2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当地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县级财政应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施、设备更新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或资助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依法向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第四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管理、经费投入、工作效能情况等进行全覆盖检查、考评不得少于2次。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施管理、经费投入、工作效能情况等进行全覆盖检查不少于1次,并对检查情况和服务人次每季度通报1次。

第二十三条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进行年度评比,最终评比结果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考核通过后,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县(区)人民政府对年度综合排名靠前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给予表彰奖励;对综合排名靠后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给予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效能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存在日常管理松散、岗位职责落实不力等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直至建议当地政府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纳入县(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并设置一定分值。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全年检查、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对各县区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