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力度,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保障资金池资金安全、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池是指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库,由市财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出资设立。资金池总规模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1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市财政出资500万元,各县区政府分别出资100万元,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及时补充、适时增加。市财政、各县区政府后续出资原则上按照5:1的比例出资。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成立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金池管委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资金池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组成。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资金池具体业务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蚌埠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与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蚌埠市辖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相关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及市、县区重点支持企业。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不纳入范围。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的贷款。
第七条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额控制、限额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资金池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
(一)资金池管委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风险补偿事项的审批、组织绩效评价和核销审核工作。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办资金池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指导风险补偿业务,复核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编制资金池年度预算。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池资金的筹集与监督,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中小微企业划型认定和所属类型界定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工作。
(六)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负责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监管,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的职责为:
(一)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开展风险补偿业务。
(二)负责建设《蚌埠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蚌埠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蚌埠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做好各类业务数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受理和初审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报送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
(四)负责依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按本办法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跟踪督促合作银行做好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资金返还或核销工作。
(五)负责定期向资金池管委会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
(二)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四)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应及时向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五)配合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标准与程序
第十一条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发放的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或逾期超过90天(含)时,启动补偿程序。未纳入《贷款项目库》项目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的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项目。
(二)该笔不良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幅度按照同比例转换〕。
(三)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四)对合作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余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余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五)对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市、县区原则上按照2:1的比例分担补偿责任,当所在县区应承担的已补偿资金总额超过该县区实际出资时,即暂停办理该县区辖内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该县区按规定补足出资数额并到位后,恢复办理该县区辖内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十三条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以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额(贷款总额以项目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后5个工作日内、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
1.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20%的风险补偿;
2.超过200万元但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15%的风险补偿;
3.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10%的风险补偿。
(二)该笔不良贷款属于贷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三)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含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30%。单户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程序:
(一)入库与申请。合作银行在每月前5日内,将上一月(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合同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蚌埠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将上一月判定《贷款项目库》内首次评定为次级类别或逾期超过90天(含)的贷款项目,向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申请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提出补偿申请。
(二)初审及复核。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报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
(三)资金拨付。通过复核的风险补偿项目,按季度集中报经资金池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由资金池管委会办公室下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再由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拨付至合作银行。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督促合作银行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处置流程:
对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合作银行应在10日内将已补偿资金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完成处置工作的10日内,将清收资金按该笔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分次收回的,分次返还),同时向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合作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
第四章预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池资金纳入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池后续出资等事宜,经资金池管委会研究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资金池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
第十九条资金池管委会定期对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的业务执行和合作银行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合作银行、中小微企业的贷款等商业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对合作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未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弄虚作假、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资金池资金的情况,按照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合作银行、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