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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2/31 2.0w 阅读 366 点赞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交通

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交规建〔20185


局属各单位、各交通重点项目办:

《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15日


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交通重点工程变更(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行为,严肃整治擅自变更工程量工程价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蚌埠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直接监管和组织实施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交通重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

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除抢险工程等紧急情况外,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准先行实施。

第六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应加强设计成果审查工作,已招标实施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按照造价变化,工程变更分为造价降低变更和造价增加变更两类。

第八条  造价降低变更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法人(项目办)负责审批,并在审批后15日内将变更审批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九条  造价增加变更实行备案制和分级审批制。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3%(含)或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法人(项目办)负责审批,并在审批后15日内将变更审批资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3-10%(含)或金额达到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项目法人(项目办)申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市交通运输局将对工程变更严格控制。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项目法人(项目办)申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按照蚌埠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发〔2014〕5号)要求,转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类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增减数额,均由项目法人(项目办)申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共同论证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项目法人(项目办)负责及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跟踪审计、项目融资等单位(视工程变更需要安排施工单位参会),对项目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的科学性、金额的准确性进行论证、审查(原则上需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后,项目法人(项目办)负责批准实施,并在审批后15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由项目法人(项目办)明确变更的初审意见后,向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变更申报程序。市交通运输局收到项目法人(项目办)的工程变更申请后,原则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议,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项目法人(项目办)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专家论证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牵头,局规划建设科会同局财务科具体组织设计、工程管理、造价等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质量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办)、设计、监理、跟踪审计、项目融资等单位参加(视工程变更需要安排施工单位参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专家组选择、会议内容和议定程序。工程变更专家组一般为5人,从市交通行业内专家和交通行业外专家中选取,项目法人(项目办)不得参加专家组;工程技术复杂的,可根据需要从市外邀请专家。工程变更专家论证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主持召开,项目法人(项目办)汇报相关背景和初步审查情况,参会相关部门发表意见后,由专家组进行论证。在专家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论证结果实行票决制度,由专家组投票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视为通过。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变更公示制度。所有工程变更经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项目法人(项目办)按照市公共资源管理局要求,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网“设计变更公示专栏”上向社会公示,并同步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的一般申报程序

(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项目办)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项目法人(项目办)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的建议。变更建议提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项目办)申请工程变更时应以正式文件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2.项目法人(项目办)、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初审意见;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视变更需要提供);

4.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图纸(视变更需要提供);

5.经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办)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估算;

6.实验和测量资料(视变更需要提供);

7.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二)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项目法人(项目办)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并通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现场鉴证,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油气燃烧、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抢险工程。

(三)对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明确提出的变更,不再申报变更审批程序。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主体及造价确认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中勘察设计工作应当由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文件,并对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工程变更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单项变更增加金额较大且适宜单独招标实施的工程,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实施,不计入工程变更数额。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的造价审核确认。由于工程变更发生工程造价的变化,项目有跟踪审计单位的,由跟踪审计单位负责审核;项目无跟踪审计单位的,由局财务科委托审计单位负责审核。工程变更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其废弃工程不予计价,且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

第五章 违法违规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或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审批的,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项目办)、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在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谋取非法利益的,经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得出现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变更,市交通运输局将对造成此类变更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工程变更施工的,由项目法人(项目办)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其返工,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送招投标部门暂停其参与市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底对当年备案的工程变更,按照总数的10%组织专家随机进行抽查;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获得施工许可的交通重点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印发之前获得施工许可的交通重点项目仍按照《蚌埠市交通重点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蚌交规建〔2013〕22号)执行。交通行业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