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蚌埠市2019年秸秆产业化利用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农〔2019〕102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经贸二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皖农科函〔2019〕1052号)要求,现将《蚌埠市2019年秸秆产业化利用审核办(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1日
蚌埠市2019年度秸秆产业化利用审核办法
(试行)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加快秸秆转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秸秆产业化利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皖农科函〔2019〕10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统计对象
利用企业:在安徽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高温堆肥)、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在500吨(自然含水率以内)以上(包括500吨)。
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年收储秸秆量达1000吨以上(包括1000吨)的标准化秸秆收储点。
三、统计要求
1.建立健全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在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等环节的统计、检查和定期审计制度,确保奖补资金与收购利用量挂钩的数据真实、准确。
2.加强利用情况审核,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经信部门是秸秆产业化利用统计、申报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申报企业台账,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3.加强政策宣传,对企业收购利用数据及奖补资金情况在各县区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4.压实工作责任,严肃组织纪律。各县区要明确工作职责,对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申报流程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秸秆收储运销组织等主体签订秸秆利用协议、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台账,并在当地农业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备案。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企业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进行审核,对标准化收储点实际收储秸秆量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计结果将作为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测算依据。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2019年12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