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粮检〔2019〕35号
机关各涉粮科室、局属相关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等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制定《蚌埠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12日
蚌埠市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等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蚌埠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和食用油,粮权属市政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用于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的收购、保管和轮换等有关专项补贴,补贴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新陈价差亏损等。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计算方式。按照现行执行标准,市级储备小麦的保管费用90元/吨/年、轮换费用55元/吨/次(4年轮换一次);市级储备食用油保管费(包括轮换费)350元/吨/年,市储油脂轮换新陈价差亏损按照省粮食批发市场招投标情况据实计算(目前该项补贴正在与财政局协调);银行贷款利息据实计算。
第五条资金拨付程序。市级储备粮油专项补贴属于日常性费用支出,在财政预算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每季度末由粮食物资储备与调控科进行核算统计,编制补贴资金拨付一览表,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照财务管理流程拨付。
第六条为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补贴,不得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主管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该资金专款专用,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