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现场配套市政设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建政秘〔2019〕128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委(局),市建管局等有关管理部门,全市各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配套市政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市政设施)施工管理,促使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管理规12定和技术标准,落实法定职责,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落实,现将进一步落实配套市政设施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必须将配套市政设施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招标、发包,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未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的,按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进行查处;
二、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将配套市政设施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应尽快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补签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应措施和相关责任,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人,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根据施工现场需要,保障专项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完毕;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健全施工管理机制,成立配套市政设施工程协调管理专班,明确责任,切实落实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五、施工单位必须对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过程设置封闭围挡,不得在工程结束前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六、工程竣工收尾阶段,当施工现场设置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妨碍施工需拆除时,必须配置满足现场冲洗要求的移动式冲洗设备,确保不发生污染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七、建筑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八、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职责,落实相关监督、检查及整改验收等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施工安全文明费用及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支付及使用情况。在审核工程款申请时,审核使用清单与投入是否相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依照建筑市场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