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
关于优化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蚌公交警〔2022〕92号
为深化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2〕299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优化城市物流货车通行环境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道路通行实际,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车辆及黄牌汽车按照蚌埠市公安局、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蚌埠市交通运输局、蚌埠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和载客汽车以外的黄牌汽车禁行限行区域路段调整的通告》执行。
二、危化品运输车按照《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和载客汽车以外的黄牌汽车禁行限行区域路段调整的通告》中高污染车辆禁限行区域通行。
三、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不限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管理。
四、皮卡车、轻型及以下货车不限行,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货车有同等通行权(个别桥梁、隧道、高架道路因承载能力不足除外)。
五、如遇重污染天气、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限行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