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标后
联合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办〔202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标后联合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公共资源交易
标后联合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县重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全县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和协作,确保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着力维护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标后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依法履行责任。按照交易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全面推进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把抓好项目标后联合执法检查作为深入推进招投标领域整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多部门、多领域联合执法,健全和完善标后监管统一协调指挥机制,促进交易市场和履约市场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公共资源交易标后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联席会议统一领导,负责标后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工作部署。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统筹协调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事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系统,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做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三、检查对象
标后联合执法检查对象为交易项目履约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工程类项目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政府采购类项目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等;产权类项目包括转让方、受让方等。
四、监管职责
(一)行业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管按项目类别由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各行业监管部门对标后履约实施监管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本项目在招标时的要求和中标人的承诺进行对照检查,项目实施主体履约未落实到位的均应作为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确保项目履约兑现与招标要求相一致。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实施日常监管;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任务和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实施监管;国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批准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需要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转办,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承办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相关线索案件。
(二)综合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除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外,牵头组织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等行业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邀请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社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交由项目所属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处理结果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录入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系统。
(三)其他监督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打击标后履约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履约市场秩序。人社部门对标后履约单位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线索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标后履约涉嫌破坏环境、违反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的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市场监管职责的案件线索,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标后履约过程中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作为联合惩戒依据。公安机关受理行政监督部门移交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过程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联合执法检查
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具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一)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季度组织1次联合执法检查。(若遇特殊情况,可根据政府安排,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项目确定
1.对我县所有正在履约的重点项目,每次检查按不少于20%比例,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
2.上级交办、批示的项目和其他渠道反映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应列入检查范围。
对当年已经被检查过且未发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抽查。
(三)人员组建
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标后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库(以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为主),执法人员由县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重点工程建设中心等部门推荐组成,每个部门推荐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1名分管领导。
开展标后联合执法检查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执法检查组,其中包括1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本次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每组应不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时可以结合被检查项目的类别和需要,合理配备检查组人员的专业特长。
联合执法检查组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负责。
(四)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
(1)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规范缴纳履约保证金;
(4)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5)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履约;
(6)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是否与合同一致;
(8)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
(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13)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事项检查。
(14)对概算执行情况的检查。
(1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2、政府采购项目。
(1)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是否存在超政府采购计划申报采购的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情况;
(3)合同内容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4)是否按采购文件规定及时、规范缴纳履约保证金;
(5)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6)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履约;
(7)项目管理班子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供货数量、货物(服务)质量、供货(服务)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货物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及时存档等;
(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采购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是否存在对发现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标后其他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1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产权交易项目。
(1)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2)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3)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规范缴纳履约保证金;
(4)是否存在违法转租;
(5)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履约;
(6)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办理资产或房屋使用权移交手续并引发争议的;
(7)是否及时收取交易金额(租金)并上缴指定账户;
(8)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五)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流程
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采购单位、供应商,转让方、受让方等各方主体及人员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纪的,由联合执法检查组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联席会议审议后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初步处理意见参照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办理:
1、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交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处理;
2、发现项目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扬尘整治管理不到位、项目关键人员不在岗等情形的,移交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给予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信用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3、发现项目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的,移交住房城乡建设或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查处;
4、发现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进场交易、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不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签订合同、合同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移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5、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6、发现项目单位(项目发包人)不履职不尽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通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7、发现有关单位及公职人员对存在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玩忽职守、假公济私、中饱私囊、吃拿卡要,货物验收时与供应商串通以次充好等情况的,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8、发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9、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次的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进行约谈提醒,发现两次的出具监督意见书;
以上涉及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如遇部门权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移交相关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执法效率。各职能部门接到联合执法检查移交的事项后,依法依规组织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扯皮,涉及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承办单位调查工作。承办单位处理结果书面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结果录入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管系统,并在7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充实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执法力量,加强人员廉政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三)强化工作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对标后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公告行政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在标后执法检查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有关情况、收受相关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等行为的,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处理。涉嫌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标后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
2.标后联合执法检查结果移交问题清单表
3.移交问题处理结果反馈表
附件1
标后联合执法检查情况登记表
|
项目名称 |
||
|
检查时间 |
||
|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情 况 |
||
|
存在问题的主体单位 |
存 在 问 题 具 体 内 容 |
|
|
检查组签名 |
||
附件2
编号:2021***
标后联合执法检查结果移交问题清单表
|
项目名称 |
|
|
移 交 承办单位 |
|
|
移 交 的 问题事项 (证据材料可附后) |
|
|
处理建议 |
联席会议办公室经办人: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签收回执
|
联合执法检查结果移交问题(编号:2021***)已收到,将按规定办理。 签收人: 时间(盖章): |
附件3
移交问题处理结果反馈表
|
项目名称 |
移交编号 |
|||
|
承办单位 |
受理时间 |
|||
|
移 交 的 问题事项 处理结果 |
||||
|
承办部门 其他建议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
承办部门 分管领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