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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4/21 1.8w 阅读 263 点赞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

印发《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环秘〔2023〕25号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提高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水平,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4日 


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不断完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监管流程,夯实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车检服务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蚌埠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委托资质,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二条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辖区内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按规范配备环保检验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管理要求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防范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规章制度并公布上墙。完善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检验标准、业务流程和检验人员信息,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车辆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掌握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要求和技能,认真规范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热忱为车主提供服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对站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定岗定责、分工明确。授权签字人应当做到每日在岗在位,严格履行职责。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应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设立档案室,留存每台检验车辆的外检表、检验报告和监管部门要求留存的相关凭证资料,做到专人专管,责任到人。检验报告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打击黄牛、非法中介。 检验机构及员工,不得与黄牛、非法中介有任何利益往来。不承担、不参与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业务,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第六条向市生态环境局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因故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企业关停的书面申请。

第三章 数据传输要求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检验机构须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项目的环评批复及验收;通过质监部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计量认定和设备依法检定;检验机构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要求,配备相关软硬件设备。

检验机构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能实现管理端监管系统远程调阅。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因停电、检测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检测时应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章 检验机构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规范和内部管理要求,不得出现对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产生影响的问题。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督查与后台日常监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督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计划安排开展;日常监管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为重点,对蚌埠市机动车监管平台进行巡查。每月抽查机动车数不少于各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量的5%。抽查结果每月通报,检查人员做好台账登记,对考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拒不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设备管理、检测过程管理、数据管理、日常监管、落实蓝天保卫战(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负面清单等方面的考核内容(详见附件《蚌埠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考核评定表》)。

第十九条检验机构管理采用记分制管理方式,即对检验机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法律法规、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记分,根据记分结果,督促检验机构对检测设备、检测操作、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和操作。

检验机构工作考核周期1年,分值满分15分,分数扣完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15日,15日后视情况重置考核分,如1年内未扣满15分,考核分自动重置。

第二十条针对检验机构否决项以外的不规范行为,视情况采取立行即改、限期整改等手段要求整改,同时实施记分。

第二十一条对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否决项)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十五日。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

每季度将违规问题进行汇总移交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检验机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涉及到其它问题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等部门移交。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恢复联网。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恢复联网申请书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检验机构做出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决定前,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日常网络抽检情况,组织执法人员,不定期对存在不规范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同时紧密联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借助行业专家力量,完善监管细节。检查过程必须公正公开,检查完成后做好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整理报送工作并及时督促检测机构整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上级部门后续出台新的有关机动车管理法律法规、检测标准规范,则参照新制度进行修订并执行。《关于印发《蚌埠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蚌环字〔2019〕10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