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远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怀政〔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怀远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大力促进我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共怀远县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怀发〔2016〕3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远县文学艺术奖为怀远县人民政府文艺最高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选奖励活动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怀远县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联负责同志及部分知名文艺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文联,负责文艺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文艺作品,可以按照本办法申报奖励:
(一)作者拥有本县户籍或常住本县;
(二)作者是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内容凸显怀远元素。
前款第三项中“凸显怀远元素”是指以怀远历史文化或现实生活为题材,以怀远历史上的事件、人物为主线索,有清晰的怀远背景。
两人以上合作的文艺作品,如不符合本条第三款,则本县户籍或常住本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怀远县文学艺术奖设“精品奖”“佳作奖”“图书奖”三个类别。
第七条精品奖用于奖励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文艺作品。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在中宣部,国家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中国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和中国作协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或入选。
国家级核心文艺期刊评奖活动所获奖励列入国家级奖励范围。
(二)省级奖励是指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省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等主办的文艺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或入选。
(三)市级奖励是指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市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等主办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或入选。
精品奖按所上述获奖励的级别和奖次给予奖励。
国家级核心期刊评奖活动获得的奖励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奖励。
在上述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和入选的作品,降低一个档次给予奖励。
同一作品如获得多种奖励,以其中一项最高奖励作为标准,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佳作奖用于奖励正式发表、出版、入展、公演、播出等的文艺作品(获精品奖的作品除外),包括文学、书法、美术、摄影、戏曲、音乐、舞蹈、影视(动漫)等8个门类。
(一)在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或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文学及文艺评论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文学剧本、文艺评论。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的美术、书法(篆刻)、摄影等作品。
(三)在市级以上媒体公演和播出的戏曲、音乐、舞蹈、影视(动漫)等文艺节目、剧目。
(四)在市级以上电视台知名文艺栏目举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五)在市级以上相关单位举办的文艺活动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第九条图书奖用于奖励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文艺及文艺评论专集或专著(获精品奖、佳作奖的除外)。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精品奖作品,根据获得的奖次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8000元,优秀奖5000元,入选奖2000元。
获省级奖励的精品奖作品,根据获得的奖次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秀奖2000元,入选奖1000元。
获市级奖励的精品奖作品,根据获得的奖次分别给予奖励: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优秀奖800元,入选奖600元。
第十一条佳作奖根据不同艺术门类,分别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6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图书奖每部图书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参评作品由县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负责归口申报,非会员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作品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填写《怀远县文艺奖参评项目申报表》,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初评。申报工作完成后,召开评委会初评会议,通报申报情况,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鉴定,初步评选出获奖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终评。召开评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初评结果,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对通过初评的作品进行最终评定。
第十六条公示。评选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7天。
第十七条批准。通过公示的作品由评委会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并正式发布。
第六章 评奖经费
第十八条怀远县文学艺术奖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申报作品不得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对剽窃、侵夺他人创作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评审人员自身或近亲属有作品参评必须回避。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选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