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招标采购人
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3〕36号
各招标采购单位:
为规范招标采购人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蚌埠市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一、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管理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原则,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从严压实招标采购人责任,对招标采购人行为不规范、过程不透明、内容不公平、交易不守约等不良行为进行惩戒。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组织交易的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以及产权交易项目委托人、转让人、出租人等。
三、蚌埠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项目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披露、管理工作。
四、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种类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每次扣5分;发生严重不良行为,每次扣10分。
(一)以下行为属于一般不良行为
1.招标采购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存在错漏、歧义、前后矛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
2.未按规定使用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
3.超标准收取或者未按规定退还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以及强制要求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的。
4.对询问、疑问、异议、质疑等故意拖延、敷衍答复,无故回避实质性问题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交易活动的。
5.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交易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交易的。
6.招标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的。
7.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未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异常情形复核、纠正不到位的。
8.定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定标,或者定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9.向中标成交人转嫁不合理费用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10.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公开(备案)合同的。
11.在签订合同后,因招标采购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12.未按规定填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表》的。
13.内控机制不健全,项目决策、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等符合“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的。
1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一般不良行为。
(二)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1.招标采购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存在错漏、歧义、前后矛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竞争主体参与竞争,在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的。
2.与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等相互串通,或者组织、授意竞争主体串通的。
3.明示或者暗示竞争主体压低或者抬高报价的。
4.为特定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便利的。
5.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以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影响评标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6.不按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等签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7.提出附加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或者以不正当理由迫使中标成交人放弃项目的。
8.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合同价款,强制要求中标成交人垫资,或者擅自中止、终止合同履行的。
9.未严格履行标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工期、质量等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的。
10.违反规定泄露交易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的。
11.拒绝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予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12.利用职务之便,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五、蚌埠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发现招标采购人存在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填写《蚌埠市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评价表》,同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责任科室核实,作出处理。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采购人存在不良行为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监管部门责任科室核实后处理。
六、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披露,根据累计扣分情况,按以下标准进行披露:
累计扣分10分(含)以上、不足20分的,披露期一至二个月;
累计扣分20分(含)以上、不足30分的,披露期二至三个月;
累计扣分30分(含)以上的,披露期三至四个月;
每季度15日前对上一季度的不良行为进行披露,未达到披露标准的,累计到下一季度计算。披露期内发生不良行为,需要增加披露期的,相应延长披露期;不需要增加披露期的,累计到下一季度计算。一个计分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重新累计扣分。
七、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
八、不良行为信息披露前应当告知招标采购人,对评价有异议的,招标采购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处理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九、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涉嫌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蚌埠市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评价表
附件
蚌埠市招标采购人不良行为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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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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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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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事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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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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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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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部门) |
填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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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 披露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