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五河县新溪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拟申请办理坐落于五河县大新镇新北村村庄西侧、S313东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面积43518.58平方米),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我单位拟予以受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电话:0552-5023803
单位地址: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彩虹大道与兴浍路交口)
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