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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12 2.1k 阅读 267 点赞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通信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依据《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设施,是指全市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实现电信功能的基站、局房、光(电)缆、管道、杆(塔)等通信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通信设施的,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第四条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确定需迁改的现状通信设施范围及迁改时间,由产权单位编制迁改工程预算。迁改工程预算包括通信设施临迁、通信设施重建及迁入工程的费用,其中,通信设施主材价格按照原采购价或参照现行同类产品采购价,其他迁改工程造价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现行计价依据(适用通信行业定额的执行行业最新定额)。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根据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按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确认的审核结果支付尾款,产权单位提供合规票据。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当遵循“存量共享、增量共建”原则实施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及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产权单位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推进迁改有关工作。

第十条通信设施迁移后无需恢复重建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通信设施地下空间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通信业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