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机构改革相关设置,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蚌埠市乡村振兴局相关职能分别划入蚌埠市财政局、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相关要求,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蚌埠市乡村振兴局网站的相关备案信息已经注销,即日起上述2个网站永久下线,原网站相关内容已分别迁移至蚌埠市财政局(https://czj.bengbu.gov.cn)、蚌埠市农业农村局(https://nyncj.bengbu.gov.cn)。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