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怀远县司怀远县司法局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23 2.0w 阅读 93 点赞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远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202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远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远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使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相关规范,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要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技术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项目方案专家评审时,需会同教育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布局和具体建设指标等。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2017年1月1日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年12月1日实施)等相关规定要求,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怀远县幼儿园配套建设指标和规定(单位:平方米)

规    模

6班

9班

12班

15班

用地面积

4400

6000

6800

8500

生均用地

24.4

22.2

18.9

18.9

注:上述指标均为下限控制。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单元规划,在审查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幼儿园。建设模式根据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分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宜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按照规划单元要求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为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县政府指定的平台或部门。

设计条件中未明确要求配建幼儿园,应结合规划单元要求,采用单独建设模式建设幼儿园,开发单位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参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标准缴纳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在规划建设方案审批时,与其他建设规费一并征收。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研究设立该项费用专项账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收取,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区域内公服配套设施规划编制及建设费用。县政府确认的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廉租房、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测算建设规模达不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比照开发商住小区配套验收幼儿园配套建设资金。

第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其供地方式与住宅小区供地方式一致,单独建设非盈利性幼儿园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第六条  住宅小区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内容的规定核实验收,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和审定方案实施的或未与当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的,对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  在住宅小区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前,应完成配建幼儿园用地及产权移交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日起60天内配合做好权籍调查、宗地分割等工作,并将相关手续及政府部门批复等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平台或部门,并配合平台或部门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第八条  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擅自改变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恢复幼儿园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九条  县住建部门应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县住建、消防、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幼儿园建设要求,做好相关验收工作。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的,综合查验时住建部门应邀请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由政府指定的平台或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对现有住宅小区幼儿园管理体制要以“积极稳妥、区别对待”为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逐步理顺。对产权已归私有的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其整改。未按本办法移交配套幼儿园的,由县政府安排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督促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