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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23 4.0k 阅读 383 点赞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市监标〔2020〕277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经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蚌埠市企业标准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标准总监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标准总监素质,发挥企业标准总监作用,促进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稳健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总监(Enterprise Standard Officer,ESO)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一管理人,按照规定课程经培训合格,由企业聘任或选拔任命,全面负责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形成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三条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的组织实施。建立企业标准总监人才库,开展企业标准总监教育培训、绩效评估、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本辖区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四条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设立企业标准总监岗位,提供企业标准总监工作平台。“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基地企业要率先推行“企业标准总监”制度。

第五条企业标准总监由企业在标准管理岗位人员中聘任。担任企业标准总监原则上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组织领导能力,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四)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标准总监: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标准化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七条企业标准总监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化战略规划,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并指导体系运行;

(二)负责企业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三)按照标准组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四)负责组织创建企业标准化文化,提出标准化核心价值观,形成标准化愿景,加强标准化知识教育培训,策划和提升企业标准核心竞争力;

(五)培养企业标准化人才队伍。

第八条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标准总监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教程,开展培训。企业标准总监及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培训辅导。

第十条通过企业标准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纳入蚌埠市企业标准总监人才库管理,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更新标准化知识,不断提高标准化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获得企业聘用的企业标准总监凭聘书或任命书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总监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企业标准总监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标准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企业标准总监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企业标准总监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标准总监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技术服务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赋予企业标准总监享有下列岗位待遇:

(一)享有企业相适应的岗位待遇;

(二)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优先待遇;

(三)享有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优先待遇;

(四)享有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或建议权;

(五)享有评先评优的优先待遇。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建议企业标准总监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的。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相挂钩;对企业标准总监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六条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企业标准总监经验交流、成果发布等活动,及时宣传、推广先进企业的经验和成效。

第十七条县区推行和组织实施企业标准总监制度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区质量工作考核内容之中。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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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