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
蚌市监注〔2020〕162号
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蚌埠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蚌人口组办〔2019〕5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的指导,优化准入环境,实行企业开办一日结,并严格按照蚌埠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实施方案的要求减免印章刻制费用、税控设备购置费用、邮寄费用,支持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发展。(牵头单位:登记注册局)
二、进一步完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信息的推送。严格履行“双告知一承诺”的工作职责,凡在我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已经核准登记,登记机关立即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供卫生健康部门认领备案监管使用。(牵头单位:登记注册局)
三、进一步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管,及时通知开办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加强日常饮食安全监管,规范加工操作过程,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牵头单位: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四、进一步加强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用药安全的监管。婴幼儿用药必须从合法渠道采购,与供货单位签订质保协议;每次购药必须索取合法票据,并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收货时核对药品信息,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等,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药品的保管必须符合药品包装或说明书标示的储存条件。(牵头单位: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五、各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市场监管职责,积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