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
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司通〔2020〕17号
各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33号),市局制定了《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根据省厅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
附件:1.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3.安徽省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
4.安徽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
5.蚌埠市申报专业律师连续执业案件登记表
6.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汇总表
7.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定材料装订顺序及说明
联系人:刘晓东联系电话:2072415
蚌埠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日
附件1:
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
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9〕33号),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定时间
全市律师专业评价与2019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挂钩。
二、评定范围
专业律师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三、参评条件
依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4月底前)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自愿申报(2020年5月底前)
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请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参评律师认真填写《安徽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报材料,申请评审等次。
具体申报程序依照《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三)专业评审(2020年6月底前)
由市律师协会“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审本市专业律师。
1.市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成立办法依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2.评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实行量化积分。具体评审标准依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和专业律师评价体系执行。
(四)确认颁证
1.全市专业律师评审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将评审合格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安徽省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2.经确认合格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3.参评律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律师协会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严格按照《蚌埠市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推进,不推诿、不拖沓。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附件2: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9年6月10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65号),提高全省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客观公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
第三条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按专业评定专业律师。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第四条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第五条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第二章参评条件
第六条参评律师应当在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方面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评审合格,方可被评定为专业律师。
第七条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八条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三)因被投诉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的。
第九条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两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时间中断,并自中断情形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执业时间。
第十条 专业能力的认定应当着重体现案件办理的数量和质量。
专业能力认定标准,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专业律师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确认、公示、颁证等环节。
第十二条 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所在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专业律师:
(一)连续执业符合规定年限、参评前5年内无违法违规执业情形、申报材料全部真实的个人承诺书;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省律师协会专业能力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考核意见;
(五)所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和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涉事律师参评资格,责令其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审本地专业律师。
评审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实行量化积分。
第十五条安徽省律师协会成立“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律师的确认工作。
确认的程序和方式,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规定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组成。
律师协会应当将拟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受过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三)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八条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评律师有夫妻关系的;
(二)与参评律师有直系血亲关系的;
(三)与参评律师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四)与参评律师有近姻亲关系的;
(五)近三年内与参评律师有过同事关系的;
(六)与参评律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成员发现有应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应予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由成立该评审委员会的律师协会作出或者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评审着重考察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同是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审合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参评前5年内无违法违规执行情形,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符合规定年限;
(四)专业能力符合认定标准。
评审不合格的,负责组织评审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书面通知参评律师。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安徽省律师协会确认,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确认合格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向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并报安徽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参评律师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安徽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符合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律师。
第二十三条专业律师评定结果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及时公开,方便社会、个人查询和选聘律师,作为有关部门从律师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选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岗位职务,选拔培养律师行业领军人才,推荐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参考。
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每3年组织对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进行考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优秀专业律师予以表彰。
专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信用惩戒的;
(二)年度考核未达到称职等次的;
(三)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注销已有专业律师称谓的,由专业律师向原评审的律师协会申请。
原评审的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收回其专业律师证书,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向安徽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评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所需的表格、材料。
第二十七条省直管县律师参评的,通过县律师协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申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年限”,是指参评律师申报时在相关专业已连续执业的年限。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评专业律师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全省试行。
附件3:
安徽省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
一、为客观公正做好律师专业能力认定工作,科学有效评价律师专业能力,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安徽省律师专业能力认定标准涉及律师办理案件数量、在该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律师办理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程度,获得的相关表彰和荣誉、担任的专业职务等八项指标。
三、符合下列指标之一者,认定专业能力合格:
(一)申报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劳动法、行政法专业律师的,在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该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累计20件以上;
申报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的,在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该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累计7件以上;
(二)连续执业年限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者省际间以上研讨会、论坛上交流该专业学术论文累计3篇以上,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该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连续执业年限内公开出版发行该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
(四)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该专业案件2件以上,或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该专业案件1件以上。
四、申报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劳动法、行政法专业律师,在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该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累计10件以上,且不足20件;申报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在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该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累计4件以上且不足7件的,同时满足下列指标之一的,认定专业能力合格:
(一)该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获得与该专业工作相关的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省级以上律师协会表彰;
(二)取得国家颁发或者认可的该专业资质;
(三)担任省级以上该专业专家库成员;
(四)其他能证明该专业能力的情形。
五、连续执业年限内办理该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其中诉讼、仲裁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裁决书)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专项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案件工作成果为依据。法律顾问合同应与所办顾问业务的其他材料,共同证明所办业务。每份法律顾问合同及该合同期限内所有的法律顾问业务,每年度内的视为1件案件。参评律师实习期间办理的案件不予计算。
六、国家级刊物应是刊物主管、主办单位为国家级单位或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
省级刊物是省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主办或主管的刊物,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以及非公开发表但经本规则认定的《安徽律师》。
七、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应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N)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书或合著等。
仅担任著作编委会成员但没有署名为作者的,不视为公开出版发行著作或译著。
八、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存在重大敏感性因素、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为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提供服务的非诉讼案件;省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国内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最高院审理及指定中院管辖的案件;国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九、省级以上该专业专家库证明材料是指国家级单位、省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发放的与专业有关的聘书或任职文件。
十、全国律协、省律协相关专委会的委员身份不属于其他能证明该专业能力的情形。
十一、本标准由安徽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标准自2019年8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