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远县促进外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政办〔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怀远县促进外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外贸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激发我县外贸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二条 在我县备案注册、有外经贸经营权、遵守国家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开展外贸业务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均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三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物流费用补贴
对企业自营出口的,出口额较上年增加,按照出口额扣除其增量后每美元补贴人民币0.005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出口额较上年减少,按照当年出口额每美元补贴人民币0.005元人民币的物流费用。
每个企业最多奖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
第四条进出口总额增量奖励
对企业自营进出口总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补0.03元人民币。
每个企业最多奖补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第五条其他奖励
通过单独引进的一般性外贸公司、工贸一体企业等,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后,与县商务局单独签订奖励协议,同时以上各项奖励一律不再享受。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六条计算依据
各企业的出口额及进出口总额一律以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奖补资金精确到百元。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2019年“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资金申请承诺书;同意查询验证相关信息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复印件等。
第八条申报时间
企业于次年3月份将自审汇总后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商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奖补政策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由县商务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年度进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报送材料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