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总工会蚌埠市工商联合会 蚌埠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9〕2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省工商业联合会《评价办法》精神,为推动我市《评价办法》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指导所属县区、园区、乡镇(街道)、社区、企业的创建评价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各县(区)人社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要明确,各乡镇(街道)、园区、社区、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抓好贯彻落实。
二、搞好宣传动员。各县区、乡镇(街道)、园区、企业严格按照省三方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评价办法》开展评价工作。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宣传,抓好各自工作落实,扎实推进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工作。学习先进地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经验、工作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搞好协调与配合。
三、抓好《评价办法》实施。依照《评价办法》要求,对照评价标准,对评价项目进行细化,对评价内容分别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逐项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指标高质量完成,以探索的精神在建设中力求创新与突破。
四、对照《评价办法》搞好自评自查。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各工业园区、各企业依照评价标准及考评细则,认真开展总结评估和自查自评。根据上报评价结果,县(区)三方委员会要认真对照评价标准,把好申报、初审关,并及时把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社区(村)、示范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8号)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总工会
蚌埠市工商联合会
蚌埠市企业家协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