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蚌埠市
蚌埠市经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7/01 1.1w 阅读 140 点赞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经信产业〔2019115

各县、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

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发展服务型制造是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71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工程院关于印发<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安徽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推进方案(2017-2020年)》(皖经信产业〔2017100号)《蚌埠市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蚌工办〔20196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全市服务型制造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形态,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申报初审、推荐等工作,对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企业组织结构健全,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服务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服务型制造能力和持续的服务型制造投入,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的盈利能力。

3.具备服务型制造基本特征,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同业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

4.符合国家和省服务型制造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市场前景较好。

第六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分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示范平台三个类别。以《蚌埠市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行动方案(2019-2022年)》(蚌工办〔20196号)明确的十大重点任务为导向,重点聚焦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领域,分批次有序实施。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具有良好成效。项目实施单位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辐射能力。

3.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成立和运营时间两年以上,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根据全年工作安排统筹确定。

第八条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相关申报主体根据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领域(附件1),按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创建申报书(附件2)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第九条县、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确定推荐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被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式1份,含电子版)。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择优确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名单,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式授予蚌埠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区(开发区)经信主管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称号:

1.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2.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3.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4.企业经营不善,不符合示范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五章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择优选择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重点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第十五条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等政策,加大对服务型制造示范支持,加快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谋划创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