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放开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试点范围的通知
蚌发改价管〔2019〕165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44号),在2018年试点基础上扩大放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放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试点范围,将放开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试点范围扩大到蚌埠第三实验小学和蚌埠实验中学。
二、放开教育收费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蚌发改价管〔2018〕242号文件规定,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学校退费制度,落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四、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收费的监管,督促学校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指导试点学校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障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