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农函〔2019〕3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局承担的六项民生工程实施管理工作,现将《市农业农村局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30日
市农业农村局民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
第四条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所承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任务分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条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县区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七条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中直接补助到人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县区财政;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将市县配套资金足额转至民生工程资金专户。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八条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业务科室要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第十条财务科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附件:
市农业农村局民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红(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勇(市农业农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历建友(计划科负责人)
李庄(质监科负责人)
赵入德(科教科负责人)
陈华(社会事业科负责人)
刘忠清(财务科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