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医保委〔20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9〕1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社〔2019〕12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20年1月1日起,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按照基金统一收支,市本级(含市辖区)和三县两级分账核算、单独记账、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条基金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年度清算”的原则,结合各县区实际缴费人数,实行按季度预付管理。
第二章明确分级责任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方式开展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乡居民个人医疗保险费具体征收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就医管理、待遇补偿、异地结算、市域内结算、基金预(决)算编制、基金日常管理等经办工作,定期进行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第三章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年度基金收支产生缺口,按照形成原因,分为政策性缺口、管理性缺口。
政策性缺口是指因国家、省级、市级出台降低缴费标准、提高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造成收入减少、支出增大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政策性缺口由市县两级分别从其历年结余中列支。历年结余不足的,由各级政府解决。
管理性缺口是指县区政府管理权限内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应补未补、违规列支等形成的基金减少额,即未完成征缴任务、未按照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违规支出等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管理性缺口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第六条 次年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后,对各类缺口按决算数据进行清算。各县区应承担的基金缺口,由市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在6月底前上解到指定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
第四章基金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七条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决)算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撰写编制说明。
第八条 县医保部门会同县财政、税务部门编制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并撰写编制说明。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表式报送市医保等部门。市医保部门汇总审核后形成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九条 全市基金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下发各县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县区反馈的合理化建议,对基金预算草案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基金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国家及省、市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从2020年起,县区缴费收入在每年4月底前全额上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新生儿等参保费用按月实时上缴。县、区财政补助收入在每年9月底前按照6月底参保人数足额上解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收入直接转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财政专户下设市级、怀远、固镇、五河四个子账户,分别核算各项收支。
第十一条市、县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x季度拨款申请表》(附件),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各自当年收支余额,经市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市医保局审签后,市财政部门将基金拨付到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二条各县动用历年累计结余,需报市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周转金支付及结算。异地就医周转金统一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按期代付。市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按季度与三县医疗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进行清算,涉及资金通过基金支出户结算。
市域内跨县联网就医购药医保费用清算工作比照执行。
第五章激励约束
第十四条 各县区要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基金征缴,促进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级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参保人数、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支付等方面,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民生工程和部门年度考核。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市医保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清理整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确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负责清理往来款项,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往来款项仍由各县区负责清理,并应限期完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x季度拨款申请表
附件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季度拨款申请表
填报单位: 申报日期: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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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经办机构申请数 |
市医保中心审核数 |
市财政局核拨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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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
大病保险支出 |
意外伤害保险支出 |
医共体预拨资金 |
累计支出进度% |
合计 |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
大病保险支出 |
意外伤害保险支出 |
医共体 预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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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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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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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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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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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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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市医保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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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局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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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累计支出进度为今年累计拨款(含本次申请金额)占全年支出预算的比例,与序时进度差别超过±5%应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2.如申请资金时支出户余额超过上次申请资金10%的,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
3.市医保中心应在本表申请资金首次使用时点前10个工作日将本表送至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