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现就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府购买、奖励、补助、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加快推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共建共享机制,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数字化、社会化,构建“特色鲜明、惠及全民、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工作原则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原则,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三、参与范围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其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经验、品牌等资源优势,建设民办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剧院(场)、文体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设施,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秘〔2020〕30号)规定,给予相应补助。鼓励社会力量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竞标等方式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公共博物馆、图书馆(室)、美术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剧院(场)、文化艺术中心、公共体育场馆(中心)等,采取服务外包、委托运营、合作运营等模式,将整体或部分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运营权分离,由政府专门监督、企业专业运营和管理,提高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效能和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低价或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发行,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四)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以及国家及省级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五)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和承办“送戏进万村”、高雅艺术进校园、戏曲进校园等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全民阅读活动,公益性体育竞赛、全民健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等活动,公益性群众文化辅导培训,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以及体育教练员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监测达标活动。
四、参与方式
(一)政府购买。对可以由社会力量完成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采取购买、委托、租赁、外包等各种方式,公平竞争择优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体育产品。
(二)提供设施。鼓励传统文化阵地以外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个人的文化体育资源,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捐资赞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现金、物品,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资助文化设施及其他文化项目建设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或通过捐赠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活动开展、展览展示及艺术创作相关的装备、器材、耗材及作品、产品的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或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冠名、宣传企业等形式,赞助公益性文化活动。
(四)PPP模式。鼓励社会力量采用“BOT+土地使用权、附属设施的经营权收益权等附加权益+公民参与”“BTO+运营和维护协议+公民参与”等模式投资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采用管理合同(MC)模式将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或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性事务通过授权的形式交由非政府社会组织和机构来实施,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
五、保障激励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和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体育、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实施表彰奖励。相关部门要结合社会力量参与本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不定期组织开展群众最喜爱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优秀社会组织”推选工作,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给予荣誉表彰和资金奖励。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社会力量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主导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