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的通知
蚌经信运行〔2020〕81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参照省经信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组织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局分管同志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局机关科室(局)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主持制定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责任制;提升统计队伍素质,加强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努力形成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
第五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同志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加强分管领域统计调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六条承担统计工作任务的局机关科室(局)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责任是: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七条局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统计人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蚌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