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通知
蚌民〔2020〕114号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根据省民政厅、市委办公室等关于社区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部署要求,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蚌埠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蚌埠市民政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通知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皖民管字﹝2018﹞117号)和中共蚌埠市委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办发﹝20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重点扶持发展纠纷调解、群防群治、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社区社会组织,逐步实现社区枢纽型社会组织全覆盖,到2020年,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再过5到10年,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优先发展居民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育幼服务等领域的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其主动融入城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网络。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多为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空巢老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医疗保健等志愿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面向社区提供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专业服务。引导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助互助为主的活动,增强农村居民自我服务能力。鼓励发展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有序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涉及书画、棋牌、球类、健身、秧歌、舞蹈、摄影、戏曲等方面的艺术团队、体育组织,指导其在组织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科普、娱乐等社区居民活动中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三)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者协会、老年协会、慈善协会、爱心超市、环保协会、扶贫帮困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增强社区自我救助能力。
(四)规范发展参与基层治理类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活动。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拓展流动人口有序参与居住地社区治理渠道,促进流动人口社区融入,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物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调解和信访化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社区防灾减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工作,积极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助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五)加快发展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组织联合会、社区志愿服务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孵化基地等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代管资金、人员培训等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福利彩票公益金,通过探索设立孵化培育专项资金和开展公益创投活动等方式,支持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服务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政府资金、社会资金等资金来源向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服务项目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社区发展基金,为城乡社区治理募集资金,为其他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助。
(二)加大孵化培育力度。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每个县(区)应设立1个县(区)级社会组织孵化园,引入或孵化至少2个以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条件的街镇(乡镇)或社区可设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和政策咨询、项目策划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村(居)服务场所,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将闲置的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通过无偿使用等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严格落实《蚌埠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综〔2017〕361号)精神,各县(区)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将符合社区治理和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的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专业调处等社区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区社会组织购买。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中,合理确定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成本比例。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通过项目合作、品牌输出等方式,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优先推荐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报。
(四)加大服务能力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和推广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工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培育、能力建设、服务督导等专业支持;通过开展社会服务洽谈会、公益沙龙、创投大赛、社区服务项目交流会等方式,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树立项目意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需求发现、项目设计、项目运作水平;加强公益活动宣传,引导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完善自身发展规划和品牌塑造,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品牌建设,提高品牌辨识度和社会知晓度;指导社区社会组织规范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强化决策公开和运作透明,不断提升服务绩效和社会公信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推动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鼓励社区党员担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把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骨干培养发展为党员,把社区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党员吸收到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社会组织要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载入章程,在城乡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专职工作人员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其他规模小、党员数量少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就近联合建立党组织或依托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服务中心等成立联合党支部或功能性党支部。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在业务活动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实施分类管理。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到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优化登记服务。对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县(区)级民政部门可通过允许社区服务场所作为登记住所、允许多个社区社会组织合署办公、结合社区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优化登记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一般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组成;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依法加强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管理,通过年检、抽查、评估、信用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管理,督促其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强化组织人员、重大活动、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