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蚌埠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8〕3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蚌埠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0日
蚌埠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7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两个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蚌政〔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职业(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主办或承办,举办地在蚌埠,且列入国家、安徽省或蚌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国家级竞赛、安徽省级竞赛和蚌埠市级竞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型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四条举办竞赛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举办单位不得以竞赛为名进行营利活动。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与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竞赛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协助人社部门监督管理竞赛资助资金支出,指导、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竞赛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审核、公布各单位申报的年度技能竞赛计划;
(二)负责受理、审核竞赛项目,审核项目资金;
(三)负责加强竞赛资助资金的监管,开展绩效评价;
(四)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补助工作。
第七条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竞赛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优选认定竞赛组织及承办单位;
(二)受理、初核竞赛资助项目,向受资助单位发放补助资金;
(三)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竞赛体系
第八条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二、三类竞赛,县级竞赛分类可参照市级竞赛实施。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综合性竞赛,可冠以“蚌埠市”“全市”等赛事名称。
(二)市级二类竞赛。市直有关部门举办的单个行业、系统竞赛,可冠以“蚌埠市(全市)××行业(系统)”等赛事名称。
(三)市级三类竞赛。1.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围绕主责业务举办的竞赛;2.市属大型企业组织的内部职工技能竞赛。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九条竞赛实行申报、备案、计划、发布制度。
第十条竞赛主办单位于每年底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赛申请并附《蚌埠市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纳入年度竞赛计划,集中向社会公布。其中,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近三年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一条同一级别竞赛中,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职业、工种,下同)竞赛,每年不重复举办。对不同单位申报的针对同一群体举办的同一赛项竞赛计划,原则上应合并办赛或经评审从中选择1项赛事纳入年度竞赛计划。
第十二条同一主办单位举办同一赛项的竞赛,原则上不连续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确有举办必要的,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第十三条竞赛应严格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备案内容,应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取消竞赛,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竞赛时间地点、实际参赛人数、参赛选手成绩、获奖人员名单等。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结合主要职能或主营业务,选择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通用性广、影响力大的职业(工种)或地方特色产业主体职业(工种)举办竞赛,积极组织开展新职业(工种)竞赛。
第十六条竞赛应注重区域、行业代表性,对参赛选手较少或来源单一的赛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为确保竞赛质量,每个赛事设置的赛项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类竞赛参赛选手应经过选拔产生。
第十七条举办竞赛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竞赛需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
(二)有满足竞赛组织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评判队伍、仲裁组织、赛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三)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等各方职责。
主办单位负责对竞赛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并直接承担竞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安排、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聘用、竞赛成绩核准等重要环节工作。
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后勤服务。竞赛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双方竞赛工作行为。
协办单位负责协助主办单位组织实施竞赛,督导或支持承办单位切实执行竞赛协议规定的职责任务。
第十九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然撤销。
(一)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
(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监督仲裁组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执裁。每一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特殊情况下,裁判组不得少于3人。各赛项裁判组应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应按照国家技师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没有技师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三类竞赛应按照国家高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县级竞赛应按照国家中级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命题。
第二十二条竞赛内容原则上包括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竞赛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70%。
第二十三条竞赛试题原则上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抽取,无国家题库的,由主办单位组织专家依据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行命制。市属大型企业举办的赛事,竞赛试题可结合岗位生产实际,按照国家题库和自主命题分别占50%的比例自行命制。其中,涉及通用职业(工种)的竞赛试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方可用于竞赛。
第二十四条举办竞赛要进一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竞赛规则、内容、评判标准,提升办赛水平。
第六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竞赛补助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按级别和类别予以补助。其他部门或单位以财政资金为主要经费来源的竞赛,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得再行申报补助。
第二十六条承办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代表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队,下同)在10支以下或参赛人员50人以下的,给予30万元赛事补助;参赛代表队在10支(含10支)以上不足20支或参赛队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给予40万元赛事补助;参赛代表队在20支以上或参赛学员在1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赛事补助。
第二十七条承办省级一类竞赛,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赛事补助;承办省级二类竞赛,给予8万元一次性赛事补助;承办省级三类竞赛,给予5万元一次性赛事补助。
承办市级一类竞赛,给予5万元赛事补助;承办市级二类竞赛,给予3万元赛事补助;承办市级三类竞赛,给予2万元赛事补助。
第二十八条市级竞赛经费总规模小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助;经费总规模大于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承办单位可按规定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九条同一竞赛项目申请补助超过两项的,按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第七章补助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三十条竞赛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申请资助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竞赛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为本市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
(二)竞赛主办或者承办的竞赛举办地在蚌埠,且列入国家、安徽省或蚌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竞赛等级为国家级竞赛、安徽省级竞赛和蚌埠市级竞赛;
(三)根据竞赛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并顺利完成各项竞赛工作。
第三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为竞赛补助资金申请单位。竞赛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需由人社部门确定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须于竞赛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竞赛资助申请材料,包括:
(一)《蚌埠市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竞赛情况总结报告;
(三)竞赛成绩原件及汇总表;
(四)竞赛影像、图片或报刊剪辑等资料;
(五)申请单位用于接收资助的银行账号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竞赛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因不明确具体时限,建议为3个工作日)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季度集中审核竞赛补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竞赛补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拟发放竞赛资助单位名称、竞赛项目名称、补助额度等信息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竞赛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确定的办法和项目给予优胜选手奖励,不得随意改变。选手名次应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三十六条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荣誉称号、晋升职业资格(颁发技能证书)、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
第三十七条市级竞赛奖励办法
(一)授予荣誉称号: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竞赛的类别、规模、组织水平,为优胜职工选手授予“蚌埠市技术能手”称号。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至多授予各赛项前3名,市级二类竞赛至多授予各赛项前2名,市级三类竞赛至多授予各赛项第1名。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为市级一类竞赛各赛项前2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赛项第1名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3.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规定,为优胜选手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二)晋升职业资格(颁发技能证书):
1.晋升职业资格
对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相关的赛项,优胜选手符合下列条件且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的,晋升相应职业资格。
(1)职工选手
市级一类竞赛各赛项前5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赛项前3名、市级三类竞赛各赛项第1名,优先向省厅推荐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不再晋升;涉及的职业(工种)没有相应等级的,最高晋升至本职业(工种)现有最高等级职业资格。
市级一类竞赛各赛项排名前50%(前5名除外)、市级二类竞赛各赛项排名前30%(前3名除外)、市级三类竞赛各赛项排名前10%(第1名除外),根据命题层级,晋升相应等级职业资格,已具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一等级职业资格;涉及的职业(工种)没有相应等级的,最高晋升至本职业(工种)现有最高等级职业资格。
其他参赛选手,根据命题层级,晋升相应等级职业资格,已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不再晋升。
(2)在校生选手
可晋升高级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不再晋升。
2.颁发技能证书
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相关赛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其他技能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三)颁发奖金:
1.市级一类竞赛各赛项第1-3名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奖金不少于3000元、2000元、1000元。
2.市级二类竞赛各赛项第1-3名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奖金不少于2000元、1000元、500元。
3.市级三类竞赛各赛项第1-3名选手,可由主办单位分别颁发奖金不少于1000元、500元、300元。
(四)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1.竞赛可设一、二、三等奖,颁奖数量至多为各赛项总参赛人数的10%、20%、30%,获奖选手由主办单位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奖杯)。
2.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参赛人数,为优胜选手颁发名次证书或奖牌(奖杯)。
(五)主办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并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获奖证书的办理
获奖选手的荣誉称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技能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赛事结束后及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三十九条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认可竞赛结果,赛事不享受本章所述奖励政策。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通用职业(工种)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涉及生产安全的赛项,主办单位应提前告知参赛选手,必要情况下,应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
第四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应要求参赛选手配戴或为参赛选手统一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并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
第四十二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参赛选手购买或要求参赛代表队为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举办竞赛期间,主办单位应做好赛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恐暴,必要情况下应请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配合做好治安工作。
第十章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1届、禁赛2届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竞赛签约合作单位存在违约违规等行为的,先取消合约,再视情节轻重、造成恶劣影响程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竞赛组织纪律和规则,对办赛不公或以竞赛名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进行营利活动的,不纳入下一年度统筹管理。涉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竞赛实施过程。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竞赛,将不予拨付竞赛补助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竞赛正常举办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受补助的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对于受补助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回资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市人社部门直接举办的竞赛参照本办法执行;市人社部门组队参加市外竞赛的费用支出,按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县区竞赛资助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 月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