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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2018/12/19 8.8k 阅读 278 点赞

蚌埠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利建设工程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的通知

蚌水基〔2018〕46号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做好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无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现将《蚌埠市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蚌埠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防范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第一条  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确需施工分包的必须严格遵守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欠薪直接责任。

第二条 规范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由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严禁以劳务分包名义进行变相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和施工企业直接用工,均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三条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用工企业应当书面记录支付每位农民工工资的应发项目及实发数额、支付日期、领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勤天数、本人签名等内容,并保存两年以上。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应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度。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单、时间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必须在工地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5日。

二、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五条蚌埠市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要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90%以上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2018年底前确保80%以上在建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蚌埠市内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障金。

第七条各类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手续。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金额不少于上年度本企业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金额按合同价的2%缴纳。跨年度的按每年工程量的2%缴纳。

已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已从保障金专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应在10天内按照原来工资支付保障金预存额度的150%补足。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前负责审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手续的,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审验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由此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承担清欠责任。

三、强化监督和管理力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监理单位在审核进度款时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总承包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所分包企业(包括班组长)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水利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施工企业,并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经交工验收后,由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并在工程所在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公示(公示前应传真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期满7日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工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工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

第十四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将分别登记该企业、该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同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按年度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