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镇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办法(暂行)》的通知
固政〔2018〕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固各单位:
《固镇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已经县十二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固镇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固镇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解决我县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县范围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统一通过县政府热线电话(平台)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该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影像及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以自然人身份举报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举报办理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代表单位或社会组织举报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条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后,按照有关交办程序的规定,分办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县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理期限,办理回复。
第五条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对被举报对象作出处理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行政处罚金额5%(最低1000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反馈的突出环境问题、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虚假整改、没有切实解决,且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超标排放污染物,或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四)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
(五)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而又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六)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七)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八)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九)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十)畜禽养殖场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直排外环境,恶臭气味扰民的;
(十一)在禁燃区销售、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
(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环保局会同热线办每月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进行筛选,核实相关信息后,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环保局传真或寄送本人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奖金从县环保局奖励经费专项资金中据实支付举报人。奖励经费严格执行转账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环保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被举报对象未因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或被处以责令停产整顿或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是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八条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奖励第一时间受理的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奖金按件支付,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通过不同途径多次进行举报的,只对首次的举报进行奖励;举报人在县级以上平台进行举报的,经核实相关信息后,依照各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县本级环保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受理和查处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固镇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