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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1.9w 阅读 146 点赞

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公资〔2021〕26号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的管理,现将《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及金融担保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约定可以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管理,包括对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单))是指委托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替委托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开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担保凭证。

交易平台是指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是指交易项目允许使用电子保函的招标人、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及获准对交易平台提供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的金融机构。

数据电文是指国家规定的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经营电子保函业务,与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合作协议的机构。

电子保函系统运维单位(即:系统运维单位)是指受交易平台委托开发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系统运营商。

第二章  招标人管理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与现金、转账、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允许诚信投标人选择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拒绝受到信用惩戒、行政处罚,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等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明确禁止使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提供电子保函。

第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无正当理由拒绝诚信投标人选择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章 投标人管理

第七条 诚实守信,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诚信企业均可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一)开标前一年,非法进行质疑、异议和投诉、举报或拒绝配合调查、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处的;

(二)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各类不良行为,被信用扣分,在信用扣分限制期内的;

(三)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惩戒或被行政处罚、通报处理,在信用惩戒、处罚、通报处理期内的;

(四)在蚌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因涉嫌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的;

(五)开标前一年,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黑涉恶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第九条 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诚信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已与交易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开具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如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确保担保费用来源是投标企业基本账户)等。

第十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无效保函。

(一)担保费用不是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支付的;

(二)电子保函项目信息与投标项目不是单一对应的;

(三)投标人存在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使用电子保函情形之一的;

(四)以通用保函替代具体项目保函或以多项目保函替代单项目保函。

第十一条 为确保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开具时间不影响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投标人应充分评估首次进行注册认证、数字证书办理及开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等业务所需时间。

第十二条 因投标人未充分评估各项业务办理时间而影响其投标活动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人的开函申请资料准备不当导致开函时间延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投标人自身问题导致金融机构无法为其开具投标保函,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选择招标人允许的其它保证金缴纳方式。

第十三条 若投标人开函申请符合业务操作规范,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开函时间延误,由金融机构及时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后果,同时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选择招标人允许的其它保证金缴纳方式,以免影响其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有效期应比投标有效期长30天,招标人如因项目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继续参与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同步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但不同意延长电子保函有效期的,投标无效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

第四章  金融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开展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

(三)与交易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须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加密传输和在项目信息保密下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四)满足交易平台稳定运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及电子保函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核遴选,并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后,由金融机构与系统运维单位开展系统对接工作。金融机构申请对接交易平台需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等文件资料,提供的对接申请信息、认证信息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及接入技术规范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受理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向交易平台推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数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在线验真、接受在线理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等服务。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因平台对接而发生的相关硬件、软件、通讯、网络服务及其他方面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保证所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与线下纸质文档盖章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对已开具的电子保函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下载功能,供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使用。还应具备在线理赔功能且在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招标人发出书面理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给予先行赔付。赔付流程按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必须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需求响应与快速处理等服务,确保及时响应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理赔申请等需求。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合理评估办理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所需成本,按照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一项目一保函,不得开具通用保函,其开具的项目保函担保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保险保单文本必须经过银保监会备案许可,同时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格式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赔付要求。

电子保函有效期内,金融机构不得解除担保,投标人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以及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书面理赔通知,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进行赔付。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赔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停止金融机构受理开函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每月10日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数据统计、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等,信息不应涉及商业机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合作。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金融机构系统存在风险未及时告知,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及银保监政策条例的;

(六)拒绝赔付或一年内超过2次逾期赔付的;

(七)未及时延长保函有效期,影响投标人参与项目的;

(八)开具保函未验证投标人基本账户,担保费用不是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的;

(九)因金融机构的原因,评审中保函验证失败;

(十)以通用保函替代具体项目保函或以多项目保函替代单项目保函。

第二十六条 因金融机构的原因导致电子保函不能正常开具、评审验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交易平台报告,由交易平台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监管要求妥善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对项目招标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领域有关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信息保密工作,依法承担泄密责任。

第五章 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系统运维单位的管理,系统运维单位需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交易平台对各金融机构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状态实行实时监控。当金融机构出现恶意竞价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时,经监管部门批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与其合作。

第三十条 对未能按本管理办法要求满足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订单申请或未能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赔付的金融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取消与该金融机构的合作。该金融机构对在交易平台上已受理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订单、以及已开具的在保状态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仍需提供金融服务并承负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开具的业务关联问题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关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具保函产生的所有数据均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任何数据未经许可不得获取、加工、使用。

第六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必须对其CA数字证书、企业账户信息、校验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信息)妥善管理。因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对以上证书及信息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引起的后果由其自身承担。

第三十四条 系统运维单位应保证金融机构推送至交易平台电子保函,在开标前投标人能够查询本单位开具的电子保函,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能够查询投标人开具的电子保函。

第三十五条 系统运维单位负责实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对接所需的系统开发、升级及运维工作,系统运维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系统运维单位应制定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应急响应办法,保证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等法定免责情形造成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系统运维单位不承担故障责任,但应按监管部门要求尽快恢复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年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金融服务平台接入金融服务机构遴选方案》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当年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不再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县公共资源交易参照执行。

附件:1.《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

2.《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

附件1: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承诺书

我单位系,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2017〕19号文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有关精神,稳妥推进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政策落实,积极履行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项目与蚌埠电子交易平台的对接事宜,接受《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并做如下承诺:

1.根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管理办法,我单位将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投标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拥有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可信时间戳。

2.收到投标人提交的保函申请资料后,我单位将在__个工作日内确保完成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的开立并提供下载功能供投标人使用。所开具的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由我单位实时推送给交易平台。

3.我单位具备在线理赔功能且在收到招标人或交易平台理赔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给予先行赔付。

4.提供保函查验的功能,确保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管部门能够依法查询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

5.我单位保证向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对接申请信息、保函数据信息等(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提供虚假错误的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单位自身承担。

6.配合投标人,按要求做好因项目投标有效期延期引起的电子保函有效期延期工作。

7.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不得解除电子保函担保。

8.我单位保证所开具的电子保函与线下纸质文档盖章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日 期:年月日

附件2: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密承诺书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电子保函开具、推送、查询等工作。同时,承诺做好以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相关保密工作:

1.保密信息

我单位将所获悉的所有技术、商业信息等均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 以手写、打印、磁盘、光盘、胶片或其它可存取的方式记载的有关技术或商业信息数据及资料;

1.2 以口头方式说明需要保密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1.3 以软件代码、文字图像、分析注释、备忘录、图纸、研究报告、编辑数据等各种方式出现的技术或商业信息;

1.4 涉及交易各方的所有信息、数据及资料;

1.5 其它技术或商业信息。

2.保密义务

2.1 我单位承诺始终对保密信息保密,不在交易项目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2.2 我单位承诺保密信息仅用于与交易平台对接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2.3 我单位承诺对合作方所提供的招投标相关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同时,承诺对该保密信息至少采取适用于对我单位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2.4 我单位承诺保密信息仅从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办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知悉。

3.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3.1 我单位在获得保密信息时已可在公开领域或在第三方获得;

3.2 我单位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案件调查取证需要,依法要求提供的;

4.我单位所获悉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我单位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5.其他

本承诺书有效期从申请对接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系统通过之日起至最后一个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期(或退出我市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服务)结束的两年后。

若我单位违反保密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后果。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电 话:

日 期: 年月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