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蚌人社发〔2019〕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其预防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有关通知如下:
一、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工资保证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其管理主体可保持不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该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或标段)主体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通报该工程涉及的其他区域有关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指定管理。其中公路水运、铁路、电力、通信、水利建设(含引江济淮工程)等新开工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按单项工程项目缴存。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到市、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向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入工程造价2%的保证金。建设施工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申请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二)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能够贯彻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管理制度的,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日期从申请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4.一年内未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单项工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限200万元。
(三)对连续两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2.4%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三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单位名单。
三、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必须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限由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主动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同时,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已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险的项目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
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开设,实行专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做到缴存有据、动用合规、退还及时。对擅自设限、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五、工资保证金的垫付
(一)建设施工企业欠薪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确认后,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 书面告知施工企业从其存入专户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情况记入该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不良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知项目业主单位。
(二)垫付的资金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签字领取。或者,由银行通过企业确认的农民工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其本人。
(三)动用保证金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施工企业在启用之日起10日内,按垫付工资总额的150%补存保证金,逾期不补存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一)首次进入蚌埠的非本市建设施工企业,必须按标准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满一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退还保证金50%。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标准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主体结构竣工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按照预存保证金总额的50%退还。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月后,施工企业可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还。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手段,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合理减轻诚信企业的负担,积极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规范劳动用工,创造诚实守信良好的营商和用工环境。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蚌埠市交通运输局
蚌埠市水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