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授权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不断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及定价行为,促进新医疗服务项目临床运用,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就医新需求,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15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将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授权市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范围和工作程序
(一)授权市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范围,暂限定为市域内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举办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二)符合授权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临床发展需要,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12版)中原项目未定价、拆分项目所对应原项目未定价以及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市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数据资料(详见附件1、2)。
二、执行原则
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制定试行价格,坚持谁申请谁执行原则。即符合条件公立医疗机构依申请授权制定的试行价格,只能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不可参照执行。
三、试行期限
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和医保局确认后,依法授权其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二年。试行价格试行期限,按首家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的执行日期开始计算。新制定的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前三个月,由首家公立医疗机构申报制定正式价格。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核定正式价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局将依法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授权制定试行价格行为进行后期监管,对擅自越权定价、超标准执行、不履行明码标价义务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临床实际,积极做好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和试行价格核定工作,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服务。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授权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蚌医改办〔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申报表
2.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蚌埠市医疗保障局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1月30日
市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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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内涵一次性耗材 |
除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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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耗材 |
人力消耗及耗时 |
技术难度 |
风险程度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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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临床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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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经办人:临床科室负责人:
填报说明:1.此表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12版)目录内,省、市未定价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2.项目填写要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12版)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工作手册》口径规范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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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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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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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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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编码 |
计价单位 |
除外内容 |
项目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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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
项目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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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 |
原项目编码 |
原计价单位 |
原除外内容 |
原项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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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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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物料消耗 |
二、基本人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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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单价 |
用量 |
每次费用 |
人员职别 |
操作人数 |
占用工时(小时) |
平均工时成本 |
每次应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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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医用材料消耗 |
1、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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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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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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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使用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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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原值 |
使用期限 |
占用工时(小时) |
每次应摊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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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用药品、消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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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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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间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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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计费标准 |
每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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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值易耗品消耗 |
1、分摊管理费用 |
按一至三项费用合计1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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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难度赋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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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程度赋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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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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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合计(一至四项费用相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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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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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项目名称、编码、单位、除外和价格等分别根据新、旧版本的《医疗服务项目》分别填报。 元,3档:11-15元,4档:16-20元,5档:21-30元,6档:31-50元 ,7档:51-70元,8 档:71-90元,9档:9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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