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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蚌埠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02 1.5w 阅读 453 点赞

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蚌埠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发改环资〔20204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现将《蚌埠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2日     

蚌埠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06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阶段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发改环资函〔2020441号)等要求,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防止白色污染的实施意见》(蚌政秘〔201956号),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培育壮大我市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助力蚌埠创新之城·材料之都·制造高地建设。

(二)主要目标。2020年,蚌埠市城市建成区率先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等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应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2020年底,蚌埠市城市建成区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县城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一次性塑料餐具。2020年底,全市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及一次性塑料餐具;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较2020年下降30%。(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2022年底,全市范围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快递塑料包装。逐步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五)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制定蚌埠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和生鲜产品包装膜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基可降解餐盒、餐具、包装袋等替代产品。在快递领域推广应用瘦身胶带、免胶带纸箱和绿色环保包装袋。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安全可控的全生物降解地膜,力争在部分地区适宜作物上实现对传统地膜的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外事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研发推广。深入落实全市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生物基可降解材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牵头组建安徽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盟,全力争创生物基新材料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国家级产业集群。鼓励支持该领域骨干企业在包装材料、农用地膜等重点领域开展生物基新材料示范应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优先采购生物基新材料可降解塑料制品。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在蚌埠市生产并销售生物基可降解制品的企业,2020年和2021年按照在全市销售收入分别给予15%10%的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行绿色供应链。电商、外卖、快递等平台企业要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为消费者和平台商家提供绿色包装产品选择。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积极培育专业第三方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及再利用运营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外事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加大塑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力度,鼓励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禁止随意堆放、倾倒塑料垃圾造成污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进一步加大生活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优化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站点布局,适应和满足塑料废弃物分类需求。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工业和医疗塑料废弃物由具备相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收运处置。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积极推广生态美超市,探索建立塑料废弃物积分兑换机制。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将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站点,引导建设规范站点。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导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实现覆膜区域回收全覆盖。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外事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不同废弃物处置项目间的产业链条,引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进一步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倡导以清洁焚烧处理为主要方式处理不可回收类塑料垃圾,鼓励开展飞灰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作,规范配置飞灰填埋、渗滤液处理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河、湖、港湾塑料垃圾清理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鼓励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对废弃农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严格政策执行。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严格塑料制品行业准入管理。对明令淘汰的、超出淘汰截止日期的塑料制品产能,依法依规对企业采取关停、取缔等相关措施,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制度供给。按照国家发布的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行分类管理。依据国家发布的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推进塑料制品的绿色开发设计。贯彻落实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研究,研究提出差别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支持措施。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争取三重一创产业发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等省级股权投资资金。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依法依规对符合标准的绿色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在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领域,推动形成典型案例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申报试点示范。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设置投放点值守岗位,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其他一次性物品使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科技支撑。设立生物基材料技术攻关市级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生物基新材料产业技术攻关,加强河湖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等研究。推进废旧塑料回收再利用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加大符合标准的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做好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严格执法监督。加大对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酒店等场所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塑料制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黑色包装袋等特定物质超标包装专项整治。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重点围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我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和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视情将联合专项行动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范畴,强化督查问责。(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推广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目录类别产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外事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蚌埠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第一批次)

2.蚌埠市2020年底前禁限的部分塑料制品目录

3.蚌埠市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4.蚌埠市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机制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附件1

蚌埠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

(第一批次)

1.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等为基材制造的全生物降解塑料膜袋类

1.1商品包装袋

1.1.1购物袋

1.2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2.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等为基材制造的全生物降解塑料餐具

2.1盒(含盖)

2.2碗(含盖)

2.3

2.4

2.5饮料杯(含盖)

2.6吸管

2.7餐勺、汤勺、饭铲、筷子

2.8菜板

3.聚乳酸、聚丁二酸丁二醇酯等为基材制造的全生物降解塑料日用品

3.1日用塑料袋

3.2垃圾桶

3.3水桶

3.4储物盒(箱)

3.5菜篮

3.6淘洗篮、盆

说明:蚌埠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所列为蚌埠市本地企业产品


附件2


蚌埠市2020年底前禁限的部分塑料制品目录


序号

禁止内容

细化标准

区域

1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全市

2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田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全市

3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市城市建成区

4

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全市

5

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

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全市

6

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全市

7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全市

8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市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

9

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全市



附件3

蚌埠市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

1.开展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对生产和流通领域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开展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执法检查,按照规定时限对已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开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组织对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建立废塑料回收利用处置企业名录,开展涉及废塑料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加工利用、处理处置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加强对零售餐饮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

5.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外卖服务、各类展会活动等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的指导管理,引导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产品替代并按照规定时限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和一次性塑料餐具。(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6.指导餐饮零售领域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零售企业强化社会责任,鼓励市餐饮协会等发布餐饮行业禁限塑倡议。(市商务外事局负责,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7.对在蚌埠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在办展方案中需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提出明确要求。(市商务外事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8.引导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减少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使用,指导有关企业落实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回收报告相关规定。(市商务外事局负责)

9.推动集贸市场建立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的销售和使用。(市商务外事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0.推动落实《安徽省A级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市文旅游局负责)

11.各县区重点围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推进农膜治理

12.组织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网点多范围广的优势,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负责)

13.加强对市场销售农膜的抽查检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4.积极做好农田地膜国控监测点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农田地膜残留状况和变化趋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收集和处置

15.全面实施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将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纳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外事局配合)

16.推动蚌埠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范围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每个县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进一步推进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鼓励、倡导以清洁焚烧处理为主要方式处理不可回收类塑料垃圾,规范配置飞灰填埋、渗滤液处理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8.开展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对拒不分类、混装混运、无资质收运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在媒体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

19.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排查整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20.组织开展农田残留地膜专项清理整治,对废旧农膜进行定点堆放、定期清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21.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法律政策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将涉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外事局、市文化旅游局负责)

七、推广生物基可降解制品

22.深入落实全市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生物基可降解材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牵头组建安徽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联盟,全力争创生物基新材料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积极争取国家级产业集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3.鼓励支持该领域骨干企业包装材料、农用地膜等重点领域开展生物基新材料技术研发。(市科技局负责)

24.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在蚌埠市生产并销售生物基可降解制品的企业,2020年和2021年按照在全市销售收入分别给予15%10%的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5.动态调整我市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推广目录和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强宣传引导

26.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宣传引导,通过政策图解、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介绍各领域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组织相关媒体投放公益广告、宣传片等,进一步增加公众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扩大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交流塑料污染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曝光力度,开展建设性舆论监督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


附件4

蚌埠市塑料污染治理专项工作

机制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召集人:袁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凌云志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

员:孟儒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杨怀波市科技局副局长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汪文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本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学东市农业农村局总农艺师

安永民市商务外事局副局长

伍旭峰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王于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曹道平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

蚌埠海关副关长

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

杨恒博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

联络员:张艳松市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刘小口市生态环境局土壤生态科

项有俊市委宣传部新闻科

市委网信办网络管理科

顾春笑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黄岳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科

窦士春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管理科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赵入德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与环境保护科

郑立才市商务外事局流通业发展和市场运行科

张仁良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与资源开发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科

金祝峰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综合科

万金友市供销社理事会业务科

朱震航蚌埠海关查验科

市税务局法制科

李香玲市邮政管理局行业管理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