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上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淮政办〔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淮上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淮上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淮上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本区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对实名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以及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区应急管理局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原则上针对实名举报人。实名举报人需提供其真实姓名、身份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提供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并协助调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匿名举报),尊重其意愿,若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参照实名举报人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552-2829767(24小时)。
(二)来信来访举报:蚌埠市淮上区应急管理局(地址:蚌埠市淮上区政府行政办公大楼720室,邮编:233000)。
第七条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定。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条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三)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
(一)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部门、各镇(街道)应急办公室、经开区安监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部门、各镇(街道)应急办公室、经开区安监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七)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核查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反馈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区应急管理局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区应急管理局办理奖励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区应急管理局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淮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